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為鼓勵園
區廠商從事研究發展,取得專利,保護技術開發成果,提升科技水準,促
進產業發展,特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局每年公告辦理研發成效獎選拔申請,二年內曾獲頒本獎項之園區廠
商,不得申請。
三、本要點所稱之園區廠商,指在管理局所轄園區辦竣設立登記或遷址入區登
記達三年以上之科學事業。
四、廠商申請本獎項,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管理局查驗:
(一)申請表。
(二)相關說明資料及研發成效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表格式,由管理局另訂之。
五、選拔評審程序:
(一)初審:由管理局邀請評審委員依個別產業進行書面審查。
(二)決審:由管理局召集評審委員會就廠商簡報進行詢答暨審查。
(三)各產業得獎名額視園區成長情形,由評審委員會議決定。
六、評審標準(以下各項數據均採該廠商在管理局所轄園區內之資料核算):
(一)研發費用及占總營收比例(25%)。
(二)研發人力及占員工人力比例(25%)。
(三)主要開發技術或先進製程專利布局與管理情形(25%)。
(四)核心技術研發成果開創新產品、帶動相關產業鏈情形(20%)。
(五)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執行成效(5%)。
七、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布得獎廠商,於管理局園慶活動儀式進行頒發獎座
及獎勵金,每家公司獎勵金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
扣繳。
八、得獎廠商所提資料如有不實,或經法院宣告專利屬侵權者,廠商應繳回獎
座及獎勵金,且管理局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