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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園區優良廠商創新產品獎選拔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竹企字第1120016736A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企劃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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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為鼓勵園
  區廠商從事創新研究、開發新產品,以提升技術水準,強化產業競爭力,
  特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局每年辦理優良廠商創新產品獎選拔一次。
三、參選對象以位於管理局所轄園區內符科學事業規定之營運廠商且有繳交管
  理費者為限。
四、參選產品或服務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自行研發之創新產品或服務。
  (二)不違反智慧財產權之規定。
  (三)同一廠商以申請一項產品或服務為限。
  (四)如同一產品或服務曾獲得本獎項者,不得申請;但再衍生創新研發更
    高階產品或服務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本獎項,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管理局查驗:
  (一)申請表。
  (二)最近一期繳交管理費收據影本。
  (三)其他有關參選產品之說明資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圖片、型錄等送
    審資料。
  前項第一款申請表格式,由管理局另訂之。
六、選拔評審程序:
  (一)初審:由管理局邀請評審委員依個別產業進行書面審查。
  (二)決審:由管理局召集評審委員會就廠商簡報進行詢答暨審查。
  (三)各產業得獎名額視園區成長情形,由評審委員會議決定。
七、評審標準 (以下各項數據均採該廠商在管理局所轄園區內之資料核算):
  (一)基本項目
    1.參選產品之創新性(30%):參選產品具有創新意義及特色。
    2.參選產品之技術性(30%):參選產品具製程或設計突破性技術。
    3.參選產品之市場競爭力(20%):參選產品是否有競爭對象抑或為獨
     特之產品,在市場上之表現是否取代重要產品或開創新市場領域。
    4.參選產品投入之研發人力及經費(10%):參選產品投入之研發人力
     經費與素質。
    5.參選產品衍生之效益及影響(10%):參選產品對企業本身產生之
     效益;對相關產業產生之影響(含連鎖效果)。
  (二)另為鼓勵廠商創新產品國際化,增加評選加分項目:
    1.參選產品獲國際知名獎項(5%)。
    2.參選產品之國內外專利布局與管理情形(5%)。
八、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布得獎廠商,於管理局園慶活動儀式進行頒發獎座
  及獎勵金,每家公司獎勵金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
  扣繳。
九、得獎廠商有配合蒐編專輯及參加相關活動之義務,得獎廠商若經查證有違
  反本要點規定、不實陳述或經法院宣告該項創新產品專利屬侵權者,其獎
  座及獎勵金應繳回,且管理局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