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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複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竹建字第1110028963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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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
  積極解決違章建築爭議事件,特設置違章建築複評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其組織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由業務督導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並以下列人員擔任委員:
  (一)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二)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本局秘書室法制代表一人。
  (六)本局建管組代表一人。
  (七)其他人員或單位代表(得視實際需要專案簽核邀請相關人員
    (含本局)或單位代表參加)。
三、本小組複評、審議事項如下:
  (一)關於違章建築管理決策及執行計畫之協調事項。
  (二)關於違章建築之預防、疏導處理事項。
  (三)違建查報、拆除執行上有涉及公共安全之虞者。
  (四)關於違建查報拆除認定疑義之協調及解釋事項。
  (五)其他有關違建處理之重大事項。
四、本小組置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建管組建築審查科科長兼任
  ,辦理本小組會議推動事宜,置幹事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建管
  組承辦人員兼任,協辦本小組會報會議及公文處理事宜。
五、本小組視實際需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如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第二點各款所列人員代理之;召開
  會議時應有全體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小組委員執行職務,應本於公正超然之立場,依建築法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處理作業
  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本小組為查明事實,於必要時,得派員進行調查、實地勘驗或
  委託專業技師公會等到違章建築現場鑑定,並於開會時提出報
  告。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