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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用人員升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科會人字第1110047971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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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用人員升聘作業要點

111727日科會人字第1110047971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聘用人員之升聘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升聘額度由人事處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升聘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會聘用人員遴聘及敘薪要點第三點至第六點所定主任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之資格。

 (二)任本會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年資滿一年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助理研究員年資,如係升聘副研究員,應併計助理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一)年資;如係升聘助理研究員(一),應併計助理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二)年資。

三、升聘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內提送下列資料:

(一)自評表:針對工作績效(含承辦業務績效及額外工作績效)與未來發展提出書面說明。

(二)著作或業務規劃案件:

 1.現職期間最近五年內所發表之代表性著作或所作代表性業務規劃案件合計二篇;如有參考著作,至多二篇。所稱著作,指與業務相關之工作報告或研究報告。

2.著作或業務規劃案件為二人以上合著(共同辦理)者,應附敘明升聘申請人於著作或業務規劃案件中主要或單獨完成部分、貢獻及分工情形之說明,並經合著(合作)者簽章證明。

3.升聘申請人所提著作或業務規劃案件有抄襲或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造成第三人之損害,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升聘作業之考評項目及考評程序如下:

(一)年資、專業領域終身學習及職務歷練:由人事處提供。

(二)工作績效:由升聘申請人之單位主管就升聘申請人提送之資料、行為表現、歷年獎懲及考核結果(由人事處提供)予以考評。

(三)著作或規劃能力:

 1.由著作或規劃能力評審小組就著作或業務規劃案件予以考評;必要時,評審委員得面詢升聘申請人。

2.著作或規劃能力評審小組由本會三位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相關單位主管(含所屬機關、主管監督之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及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並由主任委員指派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負責著作或規劃能力評審之評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四)綜合考評:

1.由綜合考評小組召開會議,就升聘申請人提送之資料、簡報與答詢及單位主管評述予以評分。

2.綜合考評小組由本會三位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各處主管組成,並由主任委員指派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負責綜合考評之評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前項考評項目之最高評分及評分標準如附表。

五、人事處將前點考評結果簽報主任委員就前三名中圈定升聘人員;如升聘二人以上時,就升聘人數之二倍中圈定升聘人員。

六、本會所屬機關得參照本要點,另訂聘用人員升聘作業規定報本會核定後,自行辦理升聘作業。

七、本要點所列各項目期間之計算,以會計年度為基準。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