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數位內容先導性與實
用性技術研究,結合數位內容產業需求,培育企業研發潛力與人才,
增進產品附加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計畫執行單位):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
計畫執行單位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且符合本
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資格者。
四、合作企業:
(一)本要點所稱合作企業,指依我國法律登記之企業。
(二)合作企業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遴選。
(三)合作企業參與本研究計畫以全程參與為原則,除配合提供合作研究
經費(以下稱配合款)外,並應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以下稱
先期技轉金)。
五、研究計畫類型:
(一)本研究計畫得申請個別型或整合型研究計畫,整合型研究計畫應有
二個以上子計畫(總計畫主持人一位,其餘為子計畫主持人)。
(二)每一研究計畫(個別型或整合型)以一家合作企業為限。
(三)每件個別型研究計畫本會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不含合作企業配合款),整合型研究計畫本會補助以不超過新臺
幣六百萬元為原則(不含合作企業配合款);合作企業之配合款(
不含先期技轉金)應占研究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核准之研究計畫,合作企業應繳交先期技轉金,合作企業之先期技
轉金不得低於本會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八。
六、申請期限:
本會每年受理兩次研究計畫申請,計畫執行單位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
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至本會網站製作下列文件之電子檔,再由計畫執行單位彙整
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一併函送本會提出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
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研究計畫申請書,必要時本會得要求申請人到會簡報。
(二)申請人個人資料表、近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利或技術報告抽
印本或影本。
八、審查:
(一)本研究計畫與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
。
(二)為評審本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本會得聘請相關產業界、學術界及研
究機構具實務研究經驗及專長者,組成審查小組,負責研究計畫之
初審及複審工作。
(三)本研究計畫審查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予以延長。
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九、本研究計畫經本會核定後,由本會與計畫執行單位簽約,並由計畫執
行單位另與合作企業簽約。計畫執行單位應於本會核定通知之日起四
十五日內完成簽約及請款,未完成者,本會得註銷該研究計畫。
十、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一)本會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1.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包括專任助理、博士班、碩士班及大專學生兼任
助理、臨時工資等(不包括研究主持費),並依本會補助專題
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2)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
理。
2.研究設備費: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3.管理費:本會補助款部分之管理費,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
關規定辦理。
(二)合作企業配合款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1.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生及大專生等兼任研究人
力,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2)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2.研究設備費。
3.國外差旅費:出席國際會議差旅費、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
4.管理費:本會與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管理費合計應達本會補助款(
不含管理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五以上。
5.研究主持費:
個別型研究計畫主持人及整合型研究計畫各子計畫之主持人得支
領研究主持費每月新臺幣六千元至一萬元。
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整合型研究計畫未主持子計畫之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
十一、本研究計畫之撥款事宜,依本會核定通知函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研究計畫結案:
申請人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分別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
交成果報告,並依本會專題研究計畫規定辦理經費核銷。
成果報告之格式及繳交方式依本會規定辦理。
十三、本研究計畫執行期間為一年。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每年度以執行
一件本研究計畫為限。
十四、本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日後審核補助計畫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五、智慧財產權:
(一)本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或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研發成果
),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由計畫執行單位與合作企
業商議約定之。
(二)前項研發成果歸屬計畫執行單位之部分,由計畫執行單位負管理
及運用之責,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
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等事宜,合作企業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
(三)計畫主持人於本研究計畫執行期間變更計畫執行單位時,其研發
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問題,由變更前、後計畫執行單
位、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自行協調之,並由原計畫執行單位函
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四)本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合作企業終止契約者,嗣後該合作企業不
得主張本研究計畫相關研發成果之任何權益,已撥付之配合款及
所繳之先期技轉金均不予退還。
(五)計畫執行單位、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運用或推廣研發成果時,
在未獲得本會書面同意前,不得在利用研發成果時(包括但不限
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引用本
會之名稱、會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本會與
計畫執行單位、計畫主持人或合作企業有任何關連。合作企業若
違反前開規定,計畫執行單位或計畫主持人應立即通知本會為必
要之處理。
研發成果若已申請專利,於尚未獲得專利前,計畫執行單位、計畫
主持人及合作企業在其應用研發成果所製造之產品或其包裝容器上
,應明確標示「專利申請中」之字樣;並在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
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計畫執行單位、計畫主持人或合作企業違反本點(五)第一項規定
,應依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支付本會新台幣一百伍拾萬元之懲
罰性違約金,本會並得不經催告終止本會與計畫執行單位簽署之補
助合約書,並得函請計畫執行單位終止與合作企業簽署之先期技術
移轉授權合約書,合作企業不得請求退還已撥付之配合款或先期技
轉金。
十六、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案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本會不
再核給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
十七、研究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
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
處理。
十八、申請機構未能配合本會獎、補助項目之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
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例。
十九、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研究
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進。
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會查核,如發現有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者,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會查核,如發現有虛
報、浮報者,應通知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答辯,並由本
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之:
(一)專案小組會議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其成員包括本會相關處室
主管及會外專家。
(二)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按情節輕重作成
下列處分,並通知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1.一定期間(必要時,得無限期)停止受理計畫主持人對本會所
有補助申請案。
2.自次年度起對申請機構降低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
比例。
3.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4.要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檢討改進。
二十、同一研究計畫不得重覆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準用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
辦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