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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會綜三字第0970007403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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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
    機構人員從事應用性研究計畫之基礎能力,增加其技術研發經驗,並
    提升其技術創新研發能力,結合民間中、小企業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機構(計畫執行單位):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
    計畫執行單位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且符合本
    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申請資格者。


四、合作企業:
(一)本要點所稱合作企業,指依我國法律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所規範之事業。
(二)合作企業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遴選。
(三)合作企業參與本研究計畫以全程參與為原則,除配合提供合作研究
      經費外,並應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五、研究計畫類型: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
      1.每一研究計畫以一家合作企業為限。
      2.每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不含合作企業配合款);合
        作企業之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應占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低於百分之五十,且至少為新臺幣十萬元。
      3.每件核准之研究計畫案,合作企業應繳交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之先
        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二)整合型研究計畫:
      1.研究計畫所涉之產業技術需為產業公會或合作企業所提之共通與
        迫切需求項目。
      2.研究計畫應有二個以上子計畫(總計畫主持人一位,其餘為子計
        畫主持人),且須有二家以上企業參與。總計畫及全部子計畫併
        案由總計畫主持人之任職機構提出申請。
      3.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不含合作企業配合款)
        ,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應占計畫
        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低於百分之五十,且至少為新臺幣
        三十萬元。
      4.每件核准之研究計畫案,合作企業應繳交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先
        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六、申請期限:
(一)本會每年受理兩次研究計畫申請,計畫執行單位應依本會公告之期
      限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研究計畫執行期間為一年。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每年度以執行
      一件本研究計畫為限。


七、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至本會網站製作下列文件之電子檔,再由計畫執行單位彙整
    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一併函送本會提出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
    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研究計畫申請書,必要時本會得要求申請人到會簡報。
(二)申請人個人資料表、近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利或技術報告抽
      印本或影本。


八、審查:
(一)本研究計畫與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
      審查。
(二)為評審應用性研究計畫,本會得依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由各相
      關學門分別籌組審查小組,負責計畫之初審及複審工作;審查小組
      委員由相關產業界、學術界及研究機構具實務研究經驗及專長者遴
      選之。
(三)本研究計畫審查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
      要時得予以延長。
    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九、本計畫經本會核定後,由本會與計畫執行單位簽約,並由計畫執行單
    位另與合作企業簽約。計畫執行單位應於本會核定通知之日起四十五
    日內完成簽約及請款,未完成者,本會得註銷該計畫。


十、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一)本會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1.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以博士班、碩士班及大專學生兼任助理為優先(
          不包括研究主持費、專任助理及博士後研究),並依本會補助
          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2)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
          理。
      2.研究設備費: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3.管理費: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二)合作企業配合款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1.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研究生及大專生等兼任研究人力費。
     (2)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2.研究設備費。
      3.國外差旅費:出席國際會議差旅費、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
      4.管理費:本會與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管理費合計應達本會補助款(
        不含管理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五以上。
      5.研究主持費:
        個別型研究計畫主持人及整合型研究計畫各子計畫之主持人得支
        領研究主持費每月新臺幣六千元至一萬元。
        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整合型研究計畫未主持子計畫之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


十一、本研究計畫之撥款事宜,依本會核定通知函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研究計畫結案:
      申請人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分別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
      交成果報告,並依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規定辦理經費核銷。
      成果報告之格式及繳交方式依本會規定辦理。


十三、本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日後審核補助計畫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四、智慧財產權:
  (一)本研究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
        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單位所有。
  (二)前項研發成果由計畫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依科學技術基
        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處理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等事宜,合作企業
        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
  (三)計畫主持人於本研究計畫執行期間變更計畫執行單位時,其研發
        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問題,由變更前、後計畫執行單
        位、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自行協調之,並由原計畫執行單位函
        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四)計畫執行單位、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運用或推廣研發成果時,
        在未獲得本會書面同意前,不得在利用研發成果時(包括但不限
        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引用本
        會之名稱、會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本會與
        計畫執行單位、計畫主持人或合作企業有任何關連。合作企業若
        違反前開規定,計畫執行單位或計畫主持人應立即通知本會為必
        要之處理。
      研發成果若已申請專利,於尚未獲得專利前,計畫執行單位、計畫
      主持人及合作企業在其應用研發成果所製造之產品或其包裝容器上
      ,應明確標示「專利申請中」之字樣;並在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
      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計畫執行單位、計畫主持人或合作企業違反本點(四)第一項規定
      ,應依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支付本會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之懲
      罰性違約金,本會並得不經催告終止本會與計畫執行單位簽署之補
      助合約書,並得函請計畫執行單位終止與合作企業簽署之先期技術
      移轉授權合約書,合作企業不得請求退還已撥付之配合款或先期技
      轉金。


十五、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案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本會不
      再核給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


十六、研究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
      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
      處理。


十七、申請機構未能配合本會獎、補助項目之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
      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例。


十八、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研究
      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進。
      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會查核,如發現有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者,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會查核,如發現有虛
      報、浮報者,應通知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答辯,並由本
      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之:
  (一)專案小組會議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其成員包括本會相關處室
        主管及會外專家。
  (二)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按情節輕重作成
        下列處分,並通知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1.一定期間(必要時,得無限期)停止受理計畫主持人對本會所
          有補助申請案。
        2.自次年度起對申請機構降低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
          比例。
        3.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4.要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檢討改進。


十九、同一研究計畫不得重覆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


二十、執行本研究計畫之人員,其計畫不計入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數計
      算。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其他
        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