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監督管理會設置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11
年 9 月 23 日科會產字第1110060104B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監督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設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監督管理會(以下簡稱本監管會)。
二、本監管會任務如下:
(一)處理各園區開發建設及營運管理所涉及之跨園區問題。
(二)強化園區開發成本與效益評估。
(三)督導各園區開發建設與營運管理之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效。
(四)督導各園區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效益。
三、本監管會組織如下:
本監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相關主管、各科學園區管理局首長及專家學者擔任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會得視需要,指定前項委員中之一人擔任共同召集人。
四、本監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執行本監管會決議事項及綜理會務,必要時得設副執行秘書,協助綜理會務。
本監管會設業務組、會計組及行政組。
五、本監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設有共同召集人者,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共同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監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本監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七、本監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