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監督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產字第1110060104B號函
法規體系: 產學及園區業務處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監督管理會設置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11 9 23 日科會產字第1110060104B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監督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設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監督管理會(以下簡稱本監管會)。

二、本監管會任務如下:

()處理各園區開發建設及營運管理所涉及之跨園區問題。

()強化園區開發成本與效益評估。

()督導各園區開發建設與營運管理之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效。

()督導各園區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效益。

三、本監管會組織如下:

本監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相關主管、各科學園區管理局首長及專家學者擔任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會得視需要,指定前項委員中之一人擔任共同召集人。

四、本監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執行本監管會決議事項及綜理會務,必要時得設副執行秘書,協助綜理會務。

本監管會設業務組、會計組及行政組。

五、本監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設有共同召集人者,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共同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監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本監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七、本監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