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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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 月 1 日科會秘字第1110049335號函 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執行採購稽核作業,設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 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均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本會之高級人員兼任之。置稽核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就政風人員一人及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派(聘)之,並得視需要隨時改派(聘)。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就稽核委員中之本會高級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採購稽核小組曰常事務;稽查人員七人至二十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就本會及所屬機關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協辦本小組業務。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之任務如下:
(一)稽核委員任務:
1、 承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之命,就本會、所屬機關、主管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以下簡稱受稽核單位)進行稽核監督。
2、 主持稽核監督會議,辦理專案稽核監督相關事宜。
3、 就受派稽核監督之案件,決定是否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是否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4、 稽核監督完成後,自行或責成稽查人員撰擬稽核監督報告。
5、 參與稽核委員會議,或必要時會同審議各委員提出之專案稽核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
6、 對於採購稽核業務之推動及興革,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7、 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事項。
(二)稽查人員任務:
1、 檢舉專線之受理及處理;受理民眾有關採購之檢舉或陳情案;透過媒體及民意代表關切案中篩選異常採購案件;自政府採購公報、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或查核系統資料庫勾稽篩選之異常採購案件。
2、 承辦一般(書面)稽核監督案。並審酌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之必要性,就其有必要者,敘明理由簽報執行秘書。
3、 奉派參與專案稽核監督時, 接受稽核委員之指揮及調度,襄助稽核監督, 並就所見採購缺失向稽核委員彙報。
4、 受稽核委員指派撰擬專案稽核報告。
5、 辦理稽核監督後續行政事項,包括函送稽核監督報告、移送司法機關續為處理之相關事宜及對受稽核單位所提改正措施、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等事項之追蹤列管。
6、 定期向主管機關與審計機關彙報稽核監督成果及管考資料。
7、 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五、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辦理稽核案件,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受稽核單位依法辦理採購。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五)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六)未經本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七)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六、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內任職機關之採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七、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時,由稽查人員聯繫受稽核單位,安排日期、地點等相關事宜,以利進行稽核監督作業。
本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受稽核單位。
八、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身分證明,必要時得攜回受稽核單位之書面資料,並得書面通知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受稽核單位應協助本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準備交通工具與適當稽核場所、備妥稽核案件相關資料,並配合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相關事宜。
九、本小組稽核監督範圍為受稽核單位所辦理、補助或委託代辦之採購。每月稽核監督案件來源如下:
(一)受稽核單位決標之採購案件。
(二)主管機關函查案件。
(三)監察院、審計機關函查案件。
(四)民意代表質詢或揭發之採購異常案件。
(五)主任秘書以上長官交查案件。
(六)自政府採購公報、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或查核系統資料庫勾稽篩選之異常採購案件。
(七)媒體報導或民眾檢舉並經訪查具有具體事證之案件。
十、受理稽核案件作業如下:
(一)提供民眾或廠商多重檢舉管道,如電話、傳真及陳情書等方式,並設專人處理,檢舉方式應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登載;各檢舉管道應保持暢通。
(二)受理形式不拘,書面(陳情書、檢舉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均可。但檢舉人如係透過電話舉發不法採購案,應請其補送相關資料,俾利據以稽核監督。
(三)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得不予受理。
(四)採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其相關文件已遭檢調機關調閱者,得暫免予稽核監督。
(五)廠商提出之檢舉,如係為確保其權益之救濟,而非以打擊黑金、檢舉不法為目的,得通知其循異議申訴管道救濟,並移請招標機關續為處理。
十一、處理稽核案件作業如下:
(一)先取得採購案件之採購公告或招標文件(以「廠商身分」透過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查詢,或參酌檢舉人所提供之相關採購文件資料),據以研判案情,並就現有資料發掘可能之缺失。如有未明之處,以書面洽招標機關進一步檢討釐清並提必要之佐證資料。
(二)視業務需要,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三)發現受稽核單位辦理採購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應函知該受稽核單位採行改正措施;其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受稽核單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上述執行情形應予以追蹤管制。
(四)稽核監督所見缺失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將所違反之條項款或令(函)號敘明,如有必要,併引述法令內容;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所定情形者,將該錯誤行為之態樣項次及其內容敘明;相關作業或行為雖未牴觸法令,但有不合理或未盡周延之處者,併予敘明。
(五)廠商涉及陪標、圍標或受稽核單位人員涉及貪瀆、洩密、圖利等不法情事者,應即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並副知法務部廉政署。
(六)檢舉事件之處理結果原則上應回復陳情人,但無需詳述稽核經過。
十二、本小組稽核監督案件,分為「一般稽核」案件及「專案稽核」案件:
(一)「專案稽核」之處理原則:
受稽核單位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或採購案件有實地專案稽核監督之必要者,由稽查人員蒐集案件相關資料,簽請召集人、副召集人或授權執行秘書指派稽核委員執行「專案稽核」,並制作稽核監督報告。
(二)「一般稽核」處理原則:
自政府採購公報、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或查核系統資料庫勾稽篩選之異常採購案件採書面稽核,查核其採購流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必要時至現場查核,並將辦理結果連同專案稽核結果備文彙送主管機關與審計機關。
十三、本小組應每月將稽核執行情形簽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核定,並將稽核監督案件所列缺失,函請受稽核單位限期改進;「專案稽核」案件缺失之改善情形,應轉知稽核委員,如稽核委員認有複檢之必要者,由稽查人員安排複檢事宜。
十四、本小組發文,以本會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