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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勵科技行政研究發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綜字第1110051969B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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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勵科技行政研究發展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 8 11 日科會綜字第 1110051969B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本會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會各單位)人員從事科技行政研究發展,提升施政效能,落實執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各單位應運用知識管理,並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三、本要點所稱科技行政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自行研究計畫),其範圍如下:

()科技發展制度與計畫之規劃及改革事項。

()促進本會業務革新及發展事項。

()提高本會行政效率事項。

()奉交辦之研究事項。

()其他與本會或科技發展有關之制度、政策、計畫及調查分析等研究發展事項。

學位論文及已參加其他評獎活動之研究計畫、期刊論文等,不得提報做為本會自行研究計畫。

四、本會各單位任聘用人員均得提出自行研究計畫。

五、申請人得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提報自行研究計畫報告、自行研究計畫報告提要表,由各單位彙整依規定期限送本會綜合規劃處辦理評獎作業。

本會綜合規劃處得視需要,每年查證與檢討本會同仁科技行政研究發展計畫之推動成效,並得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進行不定期書面或實地查訪。

六、自行研究計畫報告之評獎作業程序如下:

()邀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並簽請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決定每篇自行研究計畫報告之二位評審委員。

()每篇自行研究計畫報告以二位評審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值,作為該篇研究計畫報告之分數。

()前項二位評審委員評定之分數相差十五分以上時,應再依序邀請第三位參與評審,以三次評定中較接近之二次分數平均值,作為該篇之分數。

()委員評審結束後再召開審查小組會議,確認各篇自行研究計畫報告之等第,並簽奉主任委員核定。

前項評獎作業應於報告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

七、本會綜合規劃處應於完成評獎作業後,將各篇報告之等第函知各單位。各單位於接獲評獎結果通知後十日內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登錄研究計畫項目、期程、全文電子檔、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建議事項及獎勵情形。

八、研究報告經評審為佳作以上之計畫,由本會主任委員於主管會報中頒獎,獎勵內容如下:

()優等獎:每位研究人員獲頒獎狀壹紙,每件計畫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甲等獎:每位研究人員獲頒獎狀壹紙,每件計畫獎金三萬元。

()乙等獎:每位研究人員獲頒獎狀壹紙,每件計畫獎金二萬元。

()佳作獎:每位研究人員獲頒獎狀壹紙,每件計畫獎金一萬元。

榮獲優等獎計畫之研究人員,頒獎後安排於主管會報中報告研究結果。

九、如發現自行研究計畫報告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經查證屬實者,追回獎勵金,並依本會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