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轄科
學園區環境保護工作,及確保各項環保工作之落實,得分別成立各科學園
區(以下簡稱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以下簡稱小組)。
二、小組依園區規模分別設置委員人數為八至十六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專家學者二至五人。
(二)環保團體代表一人。
(三)園區所在地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代表各一人。
(四)園區周邊村里長二至五人。
(五)園區廠商代表一人。
(六)本局代表一人。
三、小組置共同召集人二人,一名由本局代表擔任,另一名由委員互選之。委
員任期一至二年。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承
共同召集人之命辦理小組有關事務。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相關業務
人員派兼之。
四、小組任務如下:
(一)參與本局委外專案計畫之審議及考核。
(二)監督本局環保事務之執行。
(三)協助監督管制物品之處理流程及成效。
(四)協調各方意見,提出改善建議,並追蹤成效。
(五)協助園區環保爭議事項之處理。
(六)其他園區環境保護相關問題之監督事項。
五、小組依各園區規模每二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共同召集人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開會時以共同召集人為主席,
會議之重大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之。
六、小組開會時,得通知本局有關人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七、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列席專家學者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兼任幕僚工作之本局人員,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八、小組所需之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