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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竹環字第1110026584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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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轄科
    學園區環境保護工作,及確保各項環保工作之落實,得分別成立各科學園
    區(以下簡稱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以下簡稱小組)。
二、小組依園區規模分別設置委員人數為八至十六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專家學者二至五人。
    (二)環保團體代表一人。
    (三)園區所在地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代表各一人。
    (四)園區周邊村里長二至五人。
    (五)園區廠商代表一人。
    (六)本局代表一人。
三、小組置共同召集人二人,一名由本局代表擔任,另一名由委員互選之。委
    員任期一至二年。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承
    共同召集人之命辦理小組有關事務。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相關業務
    人員派兼之。 
四、小組任務如下:
    (一)參與本局委外專案計畫之審議及考核。
    (二)監督本局環保事務之執行。
    (三)協助監督管制物品之處理流程及成效。
    (四)協調各方意見,提出改善建議,並追蹤成效。
    (五)協助園區環保爭議事項之處理。
    (六)其他園區環境保護相關問題之監督事項。
五、小組依各園區規模每二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共同召集人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開會時以共同召集人為主席,
    會議之重大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之。
六、小組開會時,得通知本局有關人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七、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列席專家學者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兼任幕僚工作之本局人員,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八、小組所需之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