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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3 15: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重大災害聯防應變組織編組及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環字第1110020312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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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因應中部科學園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能整合區域災害防救資源,提昇災害防救效能,降低災害事故之損失及影響,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稱本局)結合園區相關單位及廠商防災應變資源,成立「中部科學園區重大災害聯防應變組織」(以下稱本組織),並擬定本組織之編組及作業規定(以下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組織以建置園區安全聯防體系,於園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有效整合區域內之救災、防災設備,互相支援緊急應變資源,以降低災害之嚴重性,並促進各廠間安全防救知識及

經驗之交流,防止意外事故之發生為目的。


第三條
本組織常設指揮所設於本局所在地,園區保警隊隊部為預備應變指揮中心;事故發生時之前進指揮所,由指揮官徵詢情報諮詢組之意見後,依現場環境設置。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組織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局辦理園區內相關危害因素之辨識、評估及災害防救應變計畫之研擬,並負責園區安全聯防功能之強化、組織成員訓練、防救設備之整備,防災資訊技術蒐集、防災預防工作之協助、演練等。

二、於園區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負責協助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聯繫、災害搶救支援、現場指揮管制、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必要時視災情演變於災害發生現場開設前進指揮所並執行救災相關工作。

三、協助善後復原及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第三章 運作時機
 

第五條
本組織之運作時機如下:

一、園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由發生事故單位通報本組織支援協助時。

二、園區廠商、公共事業設施、機關及其他服務業等發生需動員廠外救助單位協助才得以控制之各類災害,主動通報本組織請求緊急支援協助時。

三、本組織召集人認有必要時。


第四章 組織編組


第六條
本組織成員由本局、園區各事業單位、保警隊及中科員工診所組成,編組包括:

一、召集人一名(本組織總指揮官):由本局長擔任。

二、副召集人一名:由本局局長指定之副局長擔任。

三、執行祕書兼常任事故現場指揮官一名:由管理局主任秘書擔任。

四、連絡官一名:由管理局緊急通報專線專責人員(當週輪值之總值星官)擔任。

五、管理局緊急應變小組:由本局各組室主管及相關人員組成,本小組之編組及指揮,依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說明」辦理。

六、搶救組:平時由熟悉災害種類及搶救體系之成員負責,與轄區消防隊、環保署毒災應變隊、化學兵群、防爆小組及其他相關救災單位保持密切的協調連絡,災害發生時,迅速通報執行搶救任務;本組之指揮,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管制組:由中科保警隊組成,中隊長或分隊長擔任管制組組長。

八、醫療救護組:由中科員工診所醫護人員或駐廠醫護人員組成,主任醫師擔任救護組組長。

九、情報諮詢組:由園區各事業單位之具工安、環保、災害防救、風險管理、緊急應變體系運作之專業人員組成,組長由具上述專長之主管人員遴選擔任。

十、後勤支援組:由園區各事業單位所組成,組長由具工安、環保、災害防救、風險管理、緊急應變指揮等專長之主管人員遴選擔任本組織之組織系統圖如附件一。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召集人負責綜理督導本組織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及災害善後等事宜,遇重大災害發生時,為啟動運作後之總指揮官且具指定災害現場指揮官之權力,召集人之代理人依管理局職務代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
副召集人負責襄助召集人推動及督導本組織運作之各項事宜。


第九條
執行祕書兼常任事故現場指揮官受召集人指揮,職責如下:

一、與事故單位建立窗口保持聯繫、負責掌握災害狀況,並規劃達成目標所需之資源與行動。

二、下達決策命令,指揮本組織相關分組進行事故應變處理。


第十條
連絡官負責管理局(04)2565-8088專線之緊急通報任務。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於第一時間通報召集人,經召集人指示啟動並聯繫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各相關單位,以提供應變協助。


第十一條
管理局緊急應變小組之職責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災害防救通報及處理作業要點」及「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說明」規定辦理。

管理局緊急應變小組之各組組長應協助本組織執行祕書與其他相關單位之接觸溝通,包括中央與地方警政單位、消防單位、環保單位、衛生單位、鄉鎮公所、媒體及水、電、天然氣供應單位等。


第十二條
搶救組平時由本局災害防救專責人員保持聯繫,負責或協助督導園區內各單位之災害防救設施及緊急應變計畫。

遇重大災害發生時,直接負責或支援發生事故單位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情評估、偵檢、人員搜救、滅火或止漏等作業。


第十三條
管制組之職責如下:

一、遇重大災害發生時,負責協助情報諮詢組對事故現場劃分為熱區(Hot Zone)、暖區(Warm Zone)、冷區(Cold Zone)並設置警示標示,進行人員、媒體、車輛等之指揮、疏導與管制。

二、協助園區內或鄰近村里人員疏散,執行避難動線及處所之指揮。

三、協助規劃、建置與維護本組織之通訊系統,並訓練本組織成員使用。


第十四條
醫療救護組平時負責規劃與評估園區如發生重大災害事故而產生傷患時,各項緊急醫療資源之整備工作,且應協助建立緊急醫療網相關緊急聯絡電話提供予連絡官彙整並因應園區特性對各種化學物質、生物病源體等危害研擬相關急救治療技術。

遇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協同前進指揮所之成立開設緊急醫護站,負責傷患之搜救協助、檢傷分類、緊急醫療及後送,並提供受各種危害物質傷害或感染之防護、處置或治療等的方法與資訊。


第十五條
情報諮詢組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辦理園區內相關危害因素之辨識、風險評估、資料庫之建立、應變計畫之制定及防救災技術之研擬、聯防演練之規劃等事宜。

二、提供指揮官調度救災資源之決策諮詢。

三、負責評估災害事故的危險與不安全狀況,並提供能確保進出熱區(Hot Zone)人員安全之標準與程序。

四、協助指揮官規劃園區內或鄰村里人員疏散、避難之動線或處所。

五、提供指揮官禁止與/或預防不安全行為諮詢,並得建議指揮官修正不安全的指示或決策。

六、協助統計、整合成員提供之支援人員、救災器材等資料,並蒐集園區各廠商、單位主要建築物及道路平面配置圖。

七、平時熟悉相關情報蒐集之設備及程序,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於事故現場執行災情蒐錄及統計,並協助新聞稿製作。


第十六條
後勤支援組主要係負責園區各聯防單位人力、器材、設備等整合工作,並提供後勤支援,其職責如下:

一、平時依本組織之規劃,進行聯防支援行動之訓練、演練,並提供防救災器材、設備、藥劑及防護具清單等相關資料。

二、遇重大災害發生時,視災情需要於事故現場開設前進指揮所,籌措提供救災必要之相關器材設備、能源物資等,並負責救災人員、器材設備之登錄與管理。

三、前進指揮所開始作業後,本小組組長指派適當人力配帶防護裝備於除污區協助除污工作,並負責人員安全檢查及清點管制。

第六章 設置地點及器材設備


第十七條
園區發生重大災害時,本組織得視災害規模及位置,於適當地點設置前進指揮所,該前進指揮所應配置適當之通訊設備、手提電腦、相關軟體系統及防護具。


第十八條
本組織配置之器材設備,除通訊傳輸用器材設備、組織成員衣物、防護具及前進指揮所開設必要之硬體設備等由管理局編列預算購置外,主要防救器材設備由參與聯防廠商提供納編。

本組織器材設備之編裝,由本組織成員共同研商議定之。


第七章 作業程序


第十九條
本組織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通報流程:園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除立即聯絡救災單位外,亦應向管理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 (04-25658088)通報,提出支援的項目及數量之支援申請單請求本組織支援協助,透過本局請求聯防應變組織內之成員支援;災害緊急應變中心接獲事故通報後,應

立即同步向本組織成員及召集人(本局局長)通報。

二、啟動運作時機:園區內之災害事故如符合第六條之相關規定時,本組織召集人應立即發布狀況啟動運作,各成員接獲通報後即應攜帶規定之器材設備,立即前往事故現場指定集結地點並視狀況開設前進指揮所。

三、前進指揮所開設:本組織成員及器材設備就事故現場定位後,應依職責分工及任務分配進行必要處置與整備工作,並依事故現場指揮官之指示,決定是否開設前進指揮所,如有必要應按各組分工立即進行開設作業。

四、指揮操作模式:事故現場指揮官與發生事故單位之救災指揮官應保持聯繫溝通,必要時事故現場指揮官得將本組織之指揮權交予發生事故單位之救災指揮官,由其合併統一指揮本組織,如因事故擴大,致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進駐事故現場時,指揮權之轉移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辦理。

五、園區如多處地點或數個廠商同時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本組織即在常駐地點集結並成立應變指揮中心,此時管理局應緊急動員,加派人員進駐支援協助救災作業。

六、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組織成員應遵守「組織成員相關配合事項」 (如附件三),以釐清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本組織成員於廠內有使用法令規定之危險物、有害物或毒性化學物質時,應主動提報本局之主管單位,並對員工確實實施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本組織成員應提供廠內各類災害之搶救器材、設備、藥劑及防護具等清單,以利整合統計並於災害時調度支援。

本組織成員應有適當之緊急應變計畫、程序及救災設備,本局災害救防專責單位得不定期實施輔導及查核。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