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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主管會議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秘字第1110019048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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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園區之管理,發揮分工合作精神,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主管會議(以簡稱本會議)由局長指示召集,每3個月或經局長指定並得召集所屬單位舉行擴大局務會議。

三、本會議及擴大局務會議由局長主持,局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局長指定之副局長代理之。

四、本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一級單位主管。
(四)本園區保警中隊中隊長。

五、因業務需要經局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主管會議;應行出席本會議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事先請假,並請適當人員代理之。

六、擴大局務會議出席人員除第四、五點人員外,另包括科長級以上人員、所屬園區辦公室負責管理人員。

七、本會議之範圍如下:
(一)本局重要政策之討論事項。
(二)本局重要工作計畫之執行列管事項。
(三)本局各單位重要工作報告及討論事項。
(四)本局所轄各園區管理事項。
(五)本局所涉法規報告事項。
(六)局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本局興革之重大事項。

八、各單位提送本會議報告事項,應於會議前一日檢附報告資料送由秘書室列入議程;各單位所提工作報告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其報告之順序由秘書室排定並事先通知。

九、主管會議紀錄陳核後由秘書室分送所屬各單位,其決定事項應執行者,各單位即依照紀錄辦理,不另行文;各單位對本會議決定事項執行情形,應於下次主管會議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