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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章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竹人字第1130034664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人事室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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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組織章程係遵照「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
  定訂定之。
二、依本章程成立之委員會定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設立於新竹市新安路二號。 
四、本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
  為主任委員,由局長就雇主代表中指派,綜理會務;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由勞工代表互選之,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者,委
  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五、本會委員每一任任期不得超過四年,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
  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六、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七、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開會時需有過半數委員
  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八、勞工退休時,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人事室、主計
  室、秘書室依照勞動基準法核計退休給付金額,經由本會正、副主任委員
  簽署,並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核定後,始得支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