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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重大事故通報及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科會政字第1110050241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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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重大事故通報及處理作業要點

11183日科會政字第1110050241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及所屬機關於發生重大事故時,迅速通報並即時採行必要應變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通報範圍:

()本會及所屬機關權責範圍(含科學園區)內,因地震、風災、火災、水災、爆炸(或疑似爆裂物)、重大刑案、人為破壞、或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意外事故,即將(或已經)造成公共災害(含科學園區斷水斷電)、財物嚴重損失、人員傷亡或其他對本會足以產生重大衝擊者。

()本會及所屬機關員工在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對本會足以產生重大衝擊者。

()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可能對本會產生重大衝擊者。

()預見(或已經)發生與本會或所屬機關有關之聚眾陳情請願者。

三、通報作業:

通報作業單位為本會及所屬機關政風單位;未設政風單位者,應指派專責單位負責。

()原始通報:

1.本會及所屬機關於發生重大事故時,現場發現之人員,無論日夜、不分職責,應立即主動將發生時間、地點、概略狀況,以電話通報服務機關(以下簡稱本機關)通報作業單位,以進入通報處理系統。

2.本會及所屬機關於非上班時間發生重大事故,非現場人員經由媒體或外界得知時,亦應立即通報本機關通報作業單位。

()持續通報:

1.本會及所屬機關通報作業單位獲報後,應立即瞭解重大事故初步完整狀況,通報本會,並持續掌握狀況發展,依狀況隨時再行通報。

2.重大天然災害持續威脅本機關,雖未造成傷亡損害,本會及所屬機關通報作業單位亦應於每日六時及十八時各通報本會一次。

()結案通報:

本會所屬機關於重大事故緊急應變處理結束時,應將事故始末、處理經過、損害傷亡、善後方案等詳情做成文件,以傳真或網路郵件方式通報本會。

()轉報通報:

本會政風處接獲重大災害通報後,應立即轉報本會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如值深夜零時至六時,對於嚴重性較低之事故,得衡酌狀況延至次晨六時至八時再行通報。

四、應變處理:

()重大災害現場人員,除通報作業外,並應同時通報本機關權責各級主管及警消單位前來處理。在不危及自身安全之情況下,得酌予進行切斷瓦斯、電源,移除易燃、易爆物品,搶救重要文件、財產,使用既有消防措施救災,並隨時注意周遭事物,儘量保持現場,聽候處理。

()如屬科技大樓內部事故,並應立即通知科技大樓管理小組及本會重大事故處理單位(秘書處)即往現場處理。

()本會秘書處處長接獲重大災害通報後,應立即赴現場,率同現場人員採取適當應變措施。

()本會緊急應變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兼任;業務主管由秘書處處長擔任,主任秘書、政風處處長及相關單位主管為小組成員,遇重大事故時立即召集指揮應變。

()本會主任委員接獲重大事故通報後,衡酌事故嚴重程度必須向上陳報時,應立即親自陳報行政院院長暨報請總統府秘書長轉陳,並指示政風處通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部會。

()員工在外發生重大事故時,各該單位主管應設法儘量協助其處理善後事宜。

()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時,主管單位應負責補救及善後,並會同政風單位檢討改進。

()遇聚眾陳情請願時,被訴求之主管單位應負責接待疏處,並會同政風單位從旁協助。

五、本會及所屬機關內部通報及處理作業,得參照本要點,擬訂相關作業規定報本會核定後實施。

六、其他事項:

()本會重大事故通報作業流程如附表一。

()本會重大事故通報聯繫電話一覽表如附表二。

()原始通報來源如屬外界告知者,應研判是否謊報後,再行通報。

()本會及所屬機關平日對於消防逃生設備之保養、逃生路線之規劃、防護團等自衛編組之演練,及加強員工對相關作業規範之認知等,均應經常注意辦理,以健全員工應變能力。

()本要點係規範特殊狀況之通報及處理原則,對於一般未規範事項,仍應依現行作業要領,注意辦理。

七、獎懲:

執行本會重大事故通報及處理作業有功人員,從優敘獎;相互推諉,未依規定通報或延誤時機者,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