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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綜字第1110051969C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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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 8 11 日科會綜字第 1110051969C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關()(下稱學研機構)執行研究計畫,受理學研機構申請納為本會受補助單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國內具學術研究性質之公立機關()、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均為合格以上之醫療機構。

三、申請納為本會受補助單位之學研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備函向本會提出:

()符合前點第一款者:請檢附教育部立案核准函影本一份。

()符合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者:請填具「納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受補助單位申請表」一份並檢附相關資料。

四、申請納為本會受補助單位之學研機構,得依需求、屬性及發展情形,一併申請研究獎勵、延攬人才、培育人才、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兩岸科技交流等補助類別之一部或全部。

五、審查方式:

()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者:本會受理申請後逕予核定。

()符合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者:由本會綜合規劃處及相關學術處就所送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前往申請機構進行實地瞭解。

六、申請案經審查並提本會行政會報討論後核定,函復申請機構。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具本會受補助單位資格,已為本會受補助單位者,喪失資格:

()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納為本會受補助單位,經教育部核定停辦,自停辦之日起。

()依第二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納為本會受補助單位,連續三年(以各年一月一日起算至隔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執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自屆滿三年次年度之一月一日起。

()依第二點第三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納為本會受補助單位,經再次評鑑未達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均為合格以上之標準,自未達標準之日起。但有本會補助之研究計畫尚在執行中,則自執行迄日之次日起。

本要點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修正生效前,經本會納入受補助單位,惟本會未同意得申請研究計畫補助者,得繼續適用修正前規定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