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完善
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目的:
為使本局員工出勤管理效率化、人性化、制度化與彈性化,並因應上下班
時段交通壅塞情況,採彈性上班、感應卡或網上刷卡及差勤管理系統網路
作業方式,以期提昇工作效率與士氣。
三、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實施對象:
(一)本局員工(含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及工讀生)。
(二)本局人員除局長、副局長及經核准人員外,其餘員工出勤上、下班及
因業務需要加班時,應使用感應卡或網上刷卡。
五、實施方式:
本局上班時間分為「核心時間」與「彈性時間」。「核心時間」除差假人
員外,全體員工均須到勤;「彈性時間」得由員工根據個人需要自行選擇
上、下班時間,惟全天上班時數須滿八小時。其起迄時間如下:
(一)彈性上班時間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彈性下班時間為下午
四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
(二)核心上班時間為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
四時三十分。
(三)午休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四)請假時間計算方式: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2)下午請假:按正常時間辦理,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按彈性上班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午刷卡上班到勤時數後計算
請假時數,上班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3、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十
分起算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時三十分至
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惟下午下班時
間應於十七時三十分以後始得刷下班卡。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到勤時
數後計算請假時數,上班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五)彈性上班標示圖:
彈性時間 |
核心時間 |
午休時間 |
核心時間 |
彈性時間 |
上午07:30
至
上午09:30 |
上午09:30
至
中午12:30 |
中午12:30
至
下午1:30 |
下午1:30
至
下午4:30 |
下午4:30
至
下午6:30 |
六、上下班刷卡規定:
(一)刷卡次數:每日刷卡二次,上班及下班各刷一次;請假未達一日者,
亦同。
(二)上下班刷卡時間如下:
1、上午七時三十分前刷上班卡者,均以上午七時三十分開始計算為上
班,下班時間則於下午四時三十分以後可刷下班卡。
2、上午七時三十分以後刷卡者,以其實際刷卡時間開始計算上班;下
班時間則於下午四時三十分以後,計滿八小時(中午一小時休息時
間除外)為其下班時間。
七、各單位於正常公務時間內之彈性時段,至少須有一人以上上班,從事接聽
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
八、員工刷卡後如電腦卡鐘未出現刷卡人員姓名或刷卡鐘時間有誤時,應即通
知人事室更正。
九、本局員工使用之感應卡,離職時應繳還註銷。
十、員工感應卡不得供他人使用,如發現有代刷卡者,視情節輕重雙方均予以
記過以上之處分。
十一、若遇有停電、感應卡差勤系統故障或其他特殊情事時,得改以傳統之簽
到(退)簿方式辦理。
十二、員工加班應經各單位主管視業務實際需要,事先指派在規定上班時間以
外延長工作,並確實辦理加班刷卡手續。加班時數之計算如下:
(一)免刷卡者:
平日加班,以實際刷卡起迄時間為加班時數計算,於加班開始須刷
加班上班卡,自十七時三十分開始起算,下班須刷加班下班卡。滿
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星期例假日
應於加班開始時間刷加班上班卡、下班須刷加班下班卡。
(二)實施刷卡者:
加班時間係於正常上班時間外(以當日出勤實際刷卡之起迄時間為
基準)之時間,凡加班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未滿一小時者,
不予計算。
十三、請假、休假或出差均應事先於差勤系統辦妥請假手續,因特殊狀況(如急
病、家庭重大事故),應即電話告知直屬長官,經同意後准其事後三日內
補辦請假手續;因公臨時外出人員,應事先向單位主管報告並辦妥公出
手續。
十四、請假或公差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始得確實前往執行,如因臨時取消或無
法執行時,應於當日於差勤系統辦理銷假(差)手續,如因此申報差旅
費用者,經查獲除所領費用追回外,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五、病假連續二日以上者(含二日),應檢附合格醫療院所相關證明。
十六、本局差勤系統自動檢核每日出缺勤異常情形功能,同仁如有未刷卡等差
勤異常情形,系統將自動電子郵件通知當事人。
十七、本局員工如因工作忙碌忘刷卡情形,請至本局差勤系統填列忘刷卡單,
每年三次內陳單位主管核准,自第四次起,請改填紙本忘刷卡單,並陳
主任秘書批示,此項資料將做為平時考核參考之依據。
十八、本局人事室於查勤後,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必要
時得輔以電話、傳真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辦理。
十九、登記曠職之人員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
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室簽陳局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二十、主管機關因應疫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或特殊情形指示或建議實施
擴大彈性上班時,本局擴大彈性上班時間、實施期間等,得簽奉首長核
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