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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職員陞任及遷調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人字第1130007149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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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職員陞任及遷調,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局職員職務出缺時,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三、職缺採內陞或外補方式遴補,考量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得由各出缺單位逕行簽報本局局長決定。
四、職缺如決定採內陞時,應依本局職務陞遷序列表(附表一)逐級辦理陞任考評。其考評作業程序及評比方式,分別辦理如下:
(一)考評作業程序部分:
1.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列冊,並辦理資績評比。
2.送交符合陞任資格人員核對,如核對無訛後,簽章後逕送人事室。
3.提交甄審會委員審查,衡酌冊列人員各陞任評比類別,評定各項評比分數。
4.召開甄審會審查。
5.依審查結果簽報本局局長核定陞任人選。
(二)考評評分方式(詳本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附表二):
1. 陞任評比類別計分以基本選項、工作績效、職務適任性、首長綜合考評辦理評比,並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
2.基本選項、工作績效、職務適任性及首長綜合考評,合計一百分。如有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該項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評比類別合計分數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五、職缺如決定採外補時,應公開甄選,擇優遴選適當人員遞補。其甄選作業程序及評分方式如下:
(一)甄選作業程序:
1.上網公開徵才(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最長為五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2.篩選符合所訂徵才條件人員。
3.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由出缺單位主管、人事主任、人事甄審會委員一人組成面試小組)。
4.評定各項考評評分。
5.召開甄審會審查。
6.依審查結果簽報本局局長核定進用人選。
(二)考評評分方式:
由面試委員就學經歷、發展潛力、專業才能等綜合考評,共同評定優先遴選順序。
六、前述甄審會審查結果,就具有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依程序報請本局局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七、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其互相調任時,免辦理陞遷考核,直接簽報本局局長核定逕行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