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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推行環境保護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環字第1110019669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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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公開表揚中部科學園區對污染防制有重大績效之事業單位,對環境保護工作積極推動之從業人員,以鼓勵園區事業單位善盡社會責任,從業人員以得獎者為楷模,共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提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
(一)優良單位:推行污染防制等環境保護工作績優之園區事業單位。
(二)優良人員:辦理環境保護工作績優之園區事業人員。

三、參加選拔資格
(一)評選年度前已合法登記領照之事業。
(二)評選年度內未曾發生公害糾紛與重大陳情案件者。

四、報名日期每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五、報名方式
(一)推(自)薦表。
(二)報名表3份及其證明文件或圖片、資料各1份等。

六、報名地點:本局(台中市西屯區中科路2號)

七、評選委員會由本局組成評審小組,指派召集委員,並遴聘學者、專家等適當人選擔任評審委員,由評審小組決定得獎名單。

八、獎勵:
(一)評選結果由本局擇期舉行公開頒獎典禮,獲選優良單位除頒發獎座壹座,優良人員頒發獎座壹座及獎金(以新台幣5,000元為上限),獎金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外,並透過雜誌或新聞媒體、觀摩研討會等活動,公開表揚其績優環保事蹟。
(二)本局得自得獎單位或人員中,擇優推薦參加上級或相關單位辦理之全國性推行環境保護優良單位、人員選拔。

九、得獎單位或人員所報資料如有不實者,本局得收回獎座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