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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寬頻管道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營字第1110019738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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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及依據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寬頻管道建設、提升通訊品質及國際競爭力,並統合園區道路公共設施管線配置,加強道路管理,維護交通安全及園區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寬頻管道:指用於容納固網、有線電視、行動通訊或其他經本局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管理單位:寬頻管道營運管理作業負責單位為本局營建組。
(三)維護單位:寬頻管道維護作業負責單位為本局營建組。
(四)使用業者:指得利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之業者。
(五)管:指在寬頻管道中所埋設的3或4英吋管。
(六)期間:本要點相關規定未有明定工作日或日曆天時,一律以日曆天為準。
三、寬頻管道之租用申請
寬頻管道管理單位以管為單位透過申請方式承租給使用業者佈設纜線。申請租用時,使用業者應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以一般公文書或申請書表為之(寬頻管道租用申請書表及作業流程另公佈於本局網站供業者下載參考使用)。
四、寬頻管道纜線維護作業申請
使用業者如需進行纜線維護及人手孔啟閉作業時,應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非經書面(如公文、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同意不得任意進場施作,以維各管道纜線之安全。
五、寬頻管道之租金標準
使用業者應於寬頻管道管理單位核定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簽訂使用寬頻管道之契約(以下簡稱租用契約),並依規定繳納使用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寬頻管道租金單價以每公尺每月計價,租期不到1個月以1個月計算,租金單價本局得每年檢討後調整之。租金單價於租用契約中載明,其法定營業稅外加且繳納方式以1年為1期,分年繳納,並於簽(續)約時繳交。租賃期間以1年為限,如使用業者欲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2個月以書面寄送續租契約予寬頻管道管理單位,寬頻管道管理單位則應於收到續租契約後1個月內表示是否繼續租賃;租賃期間,業者欲終止契約,應於2個月前書面通知寬頻管道管理單位,於該2個月通知期間,無論使用業者是否已遷出纜線,均應給付租金。經本局許可並自行拆除纜線及恢復原狀後,無息退還自本局確認通過次日起該未到期之租金,其中未滿1個月之天數,該天數不納入退費計算(以月為計算單位)。
寬頻管道之保證金須繳納新台幣10萬元,並於全部使用契約屆滿不續租或皆終止後且無待處理事項後申請退還。另保證金不得抵繳租金且保證金如有扣款事實發生時,使用業者須於本局通知文到次日起,10工作日內補齊保證金,違者本局得逕以提前終止使用契約方式處理。
六、寬頻管道使用權之移轉規定
寬頻管道使用業者非經寬頻管道管理單位書面同意,不得將使用契約之權利轉讓予他人。如有經營電信纜線電路出租業務時,其出租期限不得逾使用契約之期限。
七、寬頻管道使用後應回復原狀
使用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其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曆天內,移除已佈設之纜線,回復寬頻管道之原狀:
(一)使用契約屆滿不再續約。
(二)使用業者違反本國相關法令或本要點相關規定,經本局提前終止使用契約,其已繳納之租金,扣除已使用天數,使用業者未使用並已預繳租金之天數,其租用終止日以使用業者回復寬頻管道原狀並經本局確認同意當日為準,使用業者未使用並已預繳租金之天數,其中未滿1個月之天數,該天數不納入退費計算(以月為計算單位)。
使用業者因故不再繼續使用且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寬頻管道管理單位得逕行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使用業者負擔,將自保證金中扣抵,若不足扣繳之金額則將依法求償。
八、寬頻管道違規、占用之處置
非經寬頻管道管理維護單位書面同意,不得占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違者,寬頻管道管理維護單位得立即強制拆除或剪除纜線,所需費用由使用業者負擔,同時本局得於3年內不接受其申請寬頻管道租用申請。
九、寬頻管道維護範圍
寬頻管道主體(如管、管塞、人手孔銜接管、纜線托架、換氣、排水等保安設備等)維護工作由寬頻管道維護單位負責,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
收納於寬頻管道內之管線及附屬設施(如電信光纖纜線、有線電視纜線、接線盒等),則由使用業者自主檢查,若發現異常,應自行派員處理。寬頻管道不論遭受天災或人為惡意破壞,寬頻管道維護單位只提供管道主體修復,至於管線及附屬設施部份則由使用業者自行修復,且不得要求本局補償或賠償。若為人為惡意破壞者,本局應協助使用業者查明歸責單位及其後續處理事項。
十、使用業者不得將纜線附掛於雨水下水道或排水溝,違者本局得立即強制拆除或剪除纜線,所需費用由違規設置使用業者負擔。
十一、本局已完成寬頻管道路段,使用業者不得另行挖埋建置或附掛纜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