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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公務機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南秘字第1110025849A號函
法規體系: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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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述

一、本要點依實際公務執行需求及參照車輛管理手冊訂定之。

二、車輛管理應備齊必要表卡,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核發油料、保養檢修等情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

三、公務機車使用單位主管,對於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工務機車使用單位主管應按規定使用車輛,以為同仁表率。

   (二)禁止車輛管理人員擅取駕駛人所駕車輛行駛。

   (三)督促車輛管理人員及機車使用人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與保養工作。

   (四)嚴禁機車使用人違規駕駛。

四、車輛管理人員對於機車使用人及車輛之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督促機車使用人實施規定之行車前保養及檢查。

   (二)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輛。

   (三)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四)注意繳納燃料費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

   (五)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到期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貳、調派使用

五、公務機車管理單位調派車輛,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3、其他緊急事故。

   (二)機車使用人必須洽單位車輛管理人員同意後方得用車,並於使用完畢後詳細記載行車紀錄於行
         車紀錄表上,並應於表上簽證,以備查核,如係緊急使用需求經電話通知管理員同意者,亦應
         補辦此項手續。

   (三)其他機關借用工務機車,汽油由借用者負擔。

   (四)工務機車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車場所存放,未經許可不得在
         外停留。

六、車輛之調派依下列規定:

   (一)公務時間以外或例假,必須使用車輛時,應事先按照用車規定辦理手續。

   (二)下班後,如遇緊急事件,需用車輛,由值勤人員或需用車輛人,逕行設法與車輛管理人員聯絡
         後始得使用。

   (三)車輛管理人員及修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工務機車外出,違者予以議處。

參、油料管理

七、機車用油係指汽油、酒精、機油、齒輪油、黃油、剎車油等而言。

八、汽油以向合法設立之加油公司(站)購買加油憑證,並憑加油卡加油;其他各種油料,可向市上購買,並酌予儲存,以備隨時應用。

肆、肇事處理

九、肇事時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一)公務機車使用人或隨車人員,應迅作下列之處理。

1. 迅對受傷者以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2. 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3. 向主管人員報告經過。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火災,肇事人及在場人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即就近報告警察機關儘速救助。

(三)主管人員趕赴現場,除配合處理機關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之處置外,並記錄處理機關對肇事現場勘查、蒐集事證及詢問關係人之資料,作為單位處置工作依據。

(四)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十、車輛肇事後之善後處理,車輛管理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與肇事處理機關切取聯繫。

(二)刑事部分應依法處理。

(三)民事部分由司法機關審理或由當事雙方成立和解。

(四)車輛肇事如有傷亡,依照規定賠償,並依車輛管理手冊第14條有關保險之規定通知保險機關辦理理賠手續。

伍、保養修理和登記檢驗應依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