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車輛管理,配合工作需求,並使駕駛同仁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公務車輛,僅限於公務勤務使用。
三、正常上班日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之間派車者,駕駛得報領一次誤餐費。
四、本局駕駛人力不足期間,除首長座車外,由申請單位自行駕駛。
五、派車請於三天前將派車單送秘書室採購庶務科,緊急用車請於前一天送秘書室採購庶務科。
六、無論遠程或短程派車,若無車可派車時,請依規定請領差旅費。
七、駕駛同仁與乘車同仁,均應接受調派之車輛,不得選擇。
八、派出公差以在本局搭乘為原則,若同仁出差路線係順道,駕駛同仁應配合派車同仁之需求,至指定之地點接送,以維持彼此之間和諧。
九、公務車駕駛載送同仁短程出差時,若該出差同仁可在二個小時之內辦完公事返回,且當地停車無虞時,駕駛同仁應等待接送該出差同仁返局。若無法在二個小時之內辦完公務,或當地停車不便時,得洽請出差同仁自行返回,並依出差旅費有關規定核實報銷。駕駛同仁,不得任意在外逗留,以免影響勤務指派。
十、公務車駕駛載送同仁遠程出差,若出差同仁於公務處理完畢有需要返回時,該駕駛同仁應予接送。
十一、為示對組室主管以上人員之禮遇,若組室主管以上人員因公出國,請駕駛至其住所接送,必要時協助搬運行李。
十二、公務車為公務上之需求使用,公務完畢,必須將公務車開回本局指定停車場,不得私自使用。
十三、駕駛同仁及車輛管理人,遇有緊急事故,或偶發之任何狀況,均應隨時向其主管反應,以便適時解決問題。
十四、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者,由負責管理人員立即糾正並據實登記循序陳報單位主管,以作為評定年終考績之參考依據。情節嚴重者,簽報上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