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表彰本局員工積極勤奮、創新利民、守
法守紀、廉潔自持等優良事蹟,藉以激發榮譽心,建立優良風紀,特
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標準:
(一)基本條件:
1、本局編制內所有員工(含任用、派用、約聘僱人員及工讀生)。
2、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二)特定條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1、積極勤奮、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2、從事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見,經局長核採或報經上級核定有案
者。
3、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確有具體事蹟,有助於提
升本局形象者。
4、主動發掘或提供資料,因而查獲重大違紀案件者。
5、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
潔,堪為政風典範,有具體事蹟者。
6、拾金(物)不昧,其價值超過新台幣貳千元者。
7、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提升清廉風氣
者。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1、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
不在此限。
2、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
處分者。
3、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4、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中或於懲戒法院懲戒法
庭審判尚未結案者。
三、選拔時間:
每年舉辦一次。
四、選拔方式:
(一)推薦:由組室主管或同仁推薦。
(二)評選:推薦單位填寫推薦表(如附件格式)一份,由廉政會報秘
書單位(政風室)初審,提交業務會報或廉政會報複審,複審通
過後簽請局長核定。
五、表揚方式:
(一)本局自行表揚:
1、透過員工集會時機予以公開表揚,並請局長頒發獎品以資鼓勵。
2、請公關透過媒體發布新聞,擴大獎勵效果。
3、當選人員事蹟列為年終考評參考。
(二)有重大確切優良事蹟者報請上級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