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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科字第1120037696號函
法規體系: 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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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2619日科會科字第1120037696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並促進海峽兩岸科技交流,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十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並奉院長八十年八月十日核定責成各部會成立大陸事務專責單位或指定專職人員處理大陸工作,設大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蒐集延攬傑出大陸科技人事來臺研究之背景資料。

()策劃、推動兩岸科技交流之事項。

()兩岸科技交流工作法規制(修)訂之初步規劃事項。

()其他兩岸科技交流業務協調等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政務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協同召集人二人,由部長指派另一位政務副主任委員及常務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協同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主任秘書。

()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處長。

()工程技術研究發展處處長。

()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處長。

()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處長。

()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處長。

()產學及園區業務處處長。

()綜合規劃處處長。

()前瞻及應用科技處處長。

()所屬機關首長。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本會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另置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人員調兼,辦理本小組業務。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