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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大陸人士參訪科學園區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科字第1110050386B號函
法規體系: 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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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大陸人士參訪科學園區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11 8 4 日科會科字第 1110050386B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透過科技活動之良性交流,導引兩岸關係繼續朝向正面及互動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訪科學園區之行程,邀請單位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請須知規定辦理,並事先取得各受訪單位之同意函;受訪單位為園區內廠商時,其同意函並應副知管理局。

三、本會與管理局之分工:

()申請參訪團體之性質、成員背景及層次屬一般性質者,由管理局自行決定。

()申請參訪團體之性質、成員背景、層次、行程具敏感性機密性、大陸副部(省)級以上人員或需特殊考量者,管理局應先報經本會同意。

四、參訪科學園區之申請流程,由各管理局訂定之。

五、管理局同意接待參訪該局之審查原則:

()專業資格符合園區科技及產業特性。

()確實有至管理局拜訪之必要。

()邀請單位為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園區廠商個別邀請者。

六、大陸地區人士參訪科學園區如有違法、違常或不當情事者,應依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治安機關或檢調機關及時處理。

七、參訪管理局之行程安排,由管理局規劃辦理;有重大變更時,應報經本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