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目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
建築法第77條之4第4項規定及內政部「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
查結果抽驗作業方式」,為維護新竹科學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建築物公共
安全,定期執行抽驗本園區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年度安全檢查結果
,訂定本要點。
二、抽驗對象:本園區自69年1月起完成年度安全檢查之建築物一般昇降機及建築物
機械停車設備。
三、抽驗方式:由本局所委託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機構(以下稱檢查機構)協助抽
驗。檢查機構所指派協助抽驗之人員,須具備檢查員資格,且不得為該昇降設
備或機械停車設備之檢查員及保養專業廠商之專業技術人員。每部抽驗派一組
2位檢查員共同交叉檢查。被抽驗設備管理人及專業保養廠商需配合到場。
四、抽驗件數:依內政部「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結果抽驗作業
方式」規定辦理。
五、抽驗時間:由本局依每季完成之安全檢查資料依前點抽驗比例篩選後,排定時
程,請檢查機構排定協驗檢查員,並函知園區廠商配合通知專業保養廠商配合
到場,如有特殊因素(如園區廠商作業因素等)或抽驗數量過多須延長抽驗辦
理時間,最遲須於50日內完成。檢查機構不克協助派員者,本局另行委請其他
檢查機構協助辦理。
六、抽驗項目須依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如附表1)、建築物自動樓梯安全檢查
表(如附表2)或建築物機械停車安全檢查表辦理(如附表3)。
七、抽驗結果處理:由本局按季彙整上一季檢查結果彙報內政部營建署。經抽驗不
合格者,檢查人員應即時報請本局,並通知專業廠商及管理人改善;其有危險
之虞者,應通知本局勒令該設備停止使用並改善。改善後之設備,需辦理複檢
。複檢仍不合格者,本局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4項規定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八、協助抽驗費用與限制:以論件計酬,不另支給交通費,每日每一檢查員抽驗件
數不得超過4件。
九、抽驗費用請領:檢查機構於每季抽驗完成10日內,將抽驗結果相關彙報表(如
附表4)、明細表(如附表5)、「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結
果統計表」(如附表6)、每季檢查結果輸入本局「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
設備統計系統」及檢查表併同發票彙送本局辦理請款,如抽驗結果有不合格之
處,應檢附照片。
十、檢查人員應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檢查標準執行抽驗,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公正
謹慎執行,如發現有抽驗不實者,不予請款,其已支付抽驗費用繳回,本局並
依建築法第91條之2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