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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竹企字第1110025572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企劃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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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為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落實本基金管理機關之權責,設置科學
    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
二、管理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事項之審議。
    (三)各園區開發及投資事項之審議。
    (四)各園區調整費率事項之審議。
    (五)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六)各園區財務調度事項之審議。
    (七)本基金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三、管理會組織如下:
    管理會設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管理機關局長兼任之,其
    餘委員為各科學園區管理局副局長各一人、企劃單位主管、管理機關主計
    主任、台灣科學工業園區同業公會代表一人、外聘專家學者三人。
四、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會行政事務;並設置工作小組(管理機關
    企劃組、投資組、環安組、工商組、營建組、建管組、主計室派員兼之),
    工作小組會議由管理機關副局長委員召集之。
五、管理會視業務推動之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管理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本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
    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七、管理會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