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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竹人字第1110028722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人事室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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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簡任
    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
    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之規定,訂定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局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副研究
         員或相當職務支五八二薪點以下約聘僱人員,依據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二)涉密人員、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及研究員或相當職務六○
         四薪點以上之副研究員,依據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三、本局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應依規定作業流程辦理(作業流程詳如附表一)。
四、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之作業流程,申請人應於赴大陸
    地區五個工作日前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詳如附表二),向本局申請。 
        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之作業流程,申請人應於
    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二週前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詳如附表三)
    及相關附件,向本局申請。
五、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應於上述期限前提出申請且據實填具申請表,並
    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
    活動計畫書或邀請函等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
        本局對公務員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得請公
    務員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六、本局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情形為適當
    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病
         傳出或擬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區
         交流。
    (四)國防、情治等特定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有安全顧慮之虞。
    (五)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六)公務員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七)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陸
         時機不適當者。
    (八)公務員赴陸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陸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九)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十)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區。
七、本局為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依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隨時檢討涉
    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範圍,並由人事室列冊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核轉內政部移民署。
        公務員列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者,人事室應告知當事人,
    並提醒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八、本局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於統合業務、人事、政風及相關單位意
    見綜合考量後,由局長審核。
九、本局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人事室暨政風室須建立赴陸人員遭遇急難、
    事故之聯繫管道,依公務員遭遇問題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
    金會或國安單位協處。
十、公務員返臺後,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格式如附表四
    )。在大陸地區遭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應一併於赴陸人員返臺
    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十一、本局人事室應每月統計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留期
     間及異常情形(格式如附表五),並將相關統計數據,每月彙送內政部移
     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