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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推動園區公益及政令宣導活動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竹環字第1120006453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安組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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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職業
  團體積極推動新竹科學園區公益事項及配合政府政策政令宣導,特訂定本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項補助經費係依據年度預算妥適編列,每年得補助之總額度以各該年度
  法定預算數為限。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與科學事業業務相關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之職業
  團體。
四、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範圍為:配合園區工安環保月,或與本局共同辦理之:
  (一)有關新竹科學園區內環保、水、電、氣化、空調、節能減廢等政策宣
    導活動。
  (二)有關新竹科學園區內勞動檢查政策、勞動法令及工業安全等宣導活動。
  (三)有關新竹科學園區內勞工安全衛生聯防體系等宣導活動。
五、經費用途:
  補助項目包括:辦理活動所需之講師費、評審費、場地費、佈置費、文宣
  製作印刷費、攝影費、郵費、競賽獎金、紀念品、及行政文具雜費等。
六、申請期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期間:每年四月至九月。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提具活動企劃書,內容應包括活動目
    的、預計辦理時間、地點、活動內容、總經費(應列舉明細項目)、
    擬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預期效益等,函送本局審查。同一案件向二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撤銷該補助案件,
    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局就所提活動企劃書審核該活動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第四點所規定
    之補助範圍。
  (二)經費補助額度,每案最多以不超過該活動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三)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由本局函覆申請單位,並請其依計畫內容執行。
  (四)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敘明理由後函覆申請單位。
八、經費請撥及結案: 
  (一)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
  (二)辦理經費結案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活動成果報告表二份。
    2.支出用途一份。
    3.實際收支清單一份。(如同一案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4.各項支用單據正本。
    5.領據一紙。
  (三)受補助單位各項支用單據如供其他用途,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辦人註明無法提出支用單據之原因並簽
    名及經辦主管核章。
  (四)支用單據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
    由受補助單位開具支出證明單(如附表一),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
    以請款。
  (五)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
    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除令繳回
    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本局依績效衡量指標(如附表二),作
    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各項活動評核結果,平均總分未達七
    十分者,視個案情形停止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