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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7: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龍潭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竹環字第1110035639B號公告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安組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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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下稱科管局)為管制龍潭園
          區(下稱園區)排入污水下水道可容納之下水水質,依據科學園區污水處理
          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園區內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下稱容許標準),其水質
          項目、容許限值如下表:
項次 水質項目 單位 最大容許限值
1 水溫 38
2 生化需氧量(五天) mg/L 300
3 化學需氧量 mg/L 500
4 懸浮固體物 mg/L 300
5 氫離子濃度指數 --- 5.0-9.0
6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mg/L 10.0
7 油脂(正己烷抽出物) mg/L 15.0
8 酚類 mg/L 1.0
9 mg/L 0.5
10 mg/L 0.35
11 mg/L 0.02
12 六價鉻 mg/L 0.35
13 mg/L 1.0
14 溶解性鐵 mg/L 10.0
15 總汞 mg/L 0.005
16 mg/L 0.7
17 mg/L 0.5
18 mg/L 0.35
19 mg/L 3.5
20 甲基汞 mg/L 0.0000002
21 總鉻 mg/L 1.5
22 溶解性錳 mg/L 10.0
23 氰化物 mg/L 1.0
24 氟鹽 mg/L 15.0
25 硫化物 mg/L 1.0
26 mg/L 1.0
27 甲醛 mg/L 3.0
28 硝酸鹽氮 mg/L 50. 0
29 有毒物質 mg/L 低於五倍方法偵測極限
30 真色色度 ADMI 400
31 動物羽毛 mg/L 大於一毫米孔徑所篩出之動物羽毛,不得超出85毫克/公升
32 放射性物質 貝克/公升 依據原子能委員會「商品輻射限量標準」訂為總阿伐0.55及總貝他1.8
33 總有機磷劑 mg/L 0.5
34 總氨基甲酸鹽 mg/L 0.5
35 二甲基硫 mg/L 易燃或異味性物質 0.0615
36 丙酮 mg/L 5. 0
37 氯仿 mg/L 0.4
38 二氯甲烷 mg/L 0.1
39 mg/L 0.025
40 甲苯 mg/L 3.5
41 二硫化碳 mg/L 0.8
42 二氯乙烯 mg/L 0.035
43 三氯乙烷 mg/L 1.0
44 三氯乙烯 mg/L 0.025
45 多氯聯苯 mg/L 低於五倍方法偵測極限
46 mg/L 0. 1
47 mg/L 0. 4
48 mg/L 0. 6
49 氨氮 mg/L 103年1月1日前取得納管許可之園區事業為50.0
103年1月1日後始取得納管許可之園區事業為30.0
50 總毒性有機物(TTO) mg/L 1. 37
51 氫氧化四甲基銨(TMAH) mg/L 30. 0
52 自由有效餘氯 mg/L 2 . 0
53 N-甲基吡咯烷酮(NMP) mg/L 2 . 0
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者,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本局核定內容進行改善,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12年12月31日。
54 2-甲氧基-1-丙醇 (MP) mg/L 0 . 2
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者,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本局核定內容進行改善,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12年12月31日。
55 二甲基乙醯胺(DMAC) mg/L 0 . 2
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者,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本局核定內容進行改善,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12年12月31日。
56 N- 甲基甲醯胺 (NMF) mg/L 2 . 0
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者,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本局核定內容進行改善,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12年12月31日。
57 二乙二醇二甲醚(DEDM) mg/L 2 . 0
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者,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本局核定內容進行改善,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12年12月31日。
58 mg/L 1 . 0
59 mg/L 1 . 0
60 mg/L 2 . 0
61 總磷 mg/L 40 .0

第 三 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經科管局核准之專用生活污水排放水質得不
          受前條最大限值之規定。

第 四 條  具製程廢水廠商且下水道系統僅連結本局龍潭園區污水處理廠第二期第一
          階段後續工程者(僅設置砂濾池處理設施),其納管水質除應符合第二條規定外,
          另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定最新之放流水及園區環評所訂標準。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公告日施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