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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未明定項目補助地方建設經費審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竹營字第1110029239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營建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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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科學園區
  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周邊公共設施與
  維護安全及環境品質事項,並有效執行本局未明定項目補助地方建設經費之
  各項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本局所轄園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鄉、鎮公所。
三、補助範圍及事項:以園區邊界或設施向外延伸三公里範圍內區域,且其運用
  應以實施、建設下列事項及計畫為限:
  (一)交通改善項目。
  (二)加強地方與園區警政之設施、裝備及其專案性計畫。
  (三)加強地方與園區消防之設施、裝備及其專案性計畫。
  (四)加強地方與園區環保之設施及其專案性計畫。 
  (五)均衡或提升地方與園區教育、文化水準及其專案性計畫。
  (六)加強園區周邊醫療與保健。
  (七)辦理園區特定區土地使用、規劃及都市計畫之檢討。
  (八)其他經本局與地方協調同意補助之項目。
四、補助範圍及事項均不含土地取得、維護費用及人事費用,但專案報經行政院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檢附計畫書、經費需求明細表(工程部分檢附施工預算書)
  ,說明申請補助事項內容、預定執行進度及經費運用情形等,以書面向本局
  提出申請。
六、申請補助案件由本局主辦組室受理後,就補助事項內容、進度及經費額度等
  進行初審,經初審通過後簽會主計室、政風室及相關組室,陳報局長核定。
七、經本局核定補助案件,本局將與受補助單位簽訂補助合約,並依實際執行進
  度撥付補助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年度內執行完成,且不得將補助經
  費移作他用。
八、受補助單位應以提供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送本局,或以提供原始憑證送本局
  方式辦理核銷。
九、核定補助經費額度與申請經費需求如有差距,或實際執行結果有經費不足情
  形時,本局不再追加補助經費額度。
十、已撥付之補助款,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結束如有賸餘時,賸餘款應繳還本
  局。
十一、業經中央核定補助之事項,受補助單位不得再向本局申請補助。
十二、受補助單位應將本計畫之相關合約、估驗單及付款發票等裝訂成冊並妥適
  保存,供本局於年度結束或計畫執行完成後辦理抽查,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有違背法令或與補助事項用途不符時,本局得予以追繳
  。
十三、本局對補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督導,並予考核補助款之運用情形,如發現
  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受補助單位除應繳回
  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