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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獎勵園區創業(新)育成中心培育優質廠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投字第1110019261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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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園區創業(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兼具育成服務者(以下簡稱研育中心),培育廠商優良技術並投資設立於科學園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依「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規定,核准於中部科學園區設立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法人。
三、研育中心參與評選應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函送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營運報告書,向本局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四、前一年度營運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研育中心營運策略(包括引進機制、培育方式、輔導培育資源等)。
(二) 研育中心營運成果(包括年度經費、組織人力、活動與研習、人才培育、產學合作等)。
(三) 培育廠商簡介(包括培育廠商資本額、產品、就業人數、研發團隊學經歷、營業額等資料)。
(四) 輔導培育廠商績效(包括進駐培育廠商家數、成為科學工業家數、協助取得專利數、獎補助計畫、資金籌措、測試驗證等)。
五、為辦理本要點獎勵對象之評選,由本局組織審查委員會,成員由5人組成,遴聘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等適當人選擔任審查委員,審查會議之召開 由本局局長或指定人員擔任會議召集人,召集人僅主持會議,不參與審查或表決。學者及專家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但機關代表之委員,如未能出席時,得指派同單位具相關專長之代表出席。審查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審查指標
(一) 研育中心營運策略及成果(占總分40%)
(二) 研育中心培育廠商績效(占總分40%)
(三) 營運報告書內容(占總分10%)
(四) 簡報及答詢內容之完整性 (占總分10%)
七、審查方式
(一)審查程序
(1) 請參選單位於審查會議應派相關人員出席簡報,簡報先後順序由本局決定 。
(2) 簡報時間為 10 分鐘 答詢時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以 20 分鐘為原則, 時間終止前 2 分鐘 響鈴 1 次 ,終止前 1 分鐘 再響鈴 1 次 由審查委員得就其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單位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二)序位評選方式
(1) 由委員各依審查指標及權重,評定各參選單位總得分並據分數高低評定序位,經彙整加總所有委員對各參選單位之序位,序位數最低者即為序位第1。
(2) 如有兩家以上參選單位合計序位數相同,則以加總各委員所評「研育中心營運策略及成果」指標分數較高者為優先;若此項得分又相同者,則以加總各委員所評「研育中心培育廠商績效」分數較高者為優先;再相同者,委員得以投票方式決議或討論決定序位。
(3) 若無任一參選單位獲半數以上出席委員評分達75分以上者,委員得以投票方式決議本案是否不獎勵。
(三)其他事項
本審查方式若有未盡事項,得由委員視審查實際情況以投票方式決議之。
八、獎勵方式
依本局年度預算,由審查委員會按審查結果決議獎勵金頒發之對象、金額及(或)獎牌(盃),惟委員會決議獎勵內容須 經簽奉本局局長核定後始得頒發。如獲頒獎勵金之法人,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九、獲得獎勵金及(或)獎牌(盃)之法人,若經查有不實陳述者,本局得收回其獎勵金或獎牌(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