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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政字第1110020558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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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各單位使用、保存與公務機密有關資料,防止機密資料遭洩露或破壞,依據「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局公務機密維護,除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機密檔案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暨行政院訂頒「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公務機密,係指公務上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電子資料等。

四、本要點所稱之公務機密包括如下:

(一)、國家機密:由主管機關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核定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之資料者。

(二)、一般公務機密: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五、本要點所稱之權責單位分述如下

(一)、機關首長:局長、副局長負責監督、推行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工作。

(二)、單位主管:各單位科長(含)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及執行該組室公務機密維護工作。

(三)、政風室:本局政風室,負責策訂本機關(單位)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並配合相關單位推動執行。

六、各單位對於機密文書處理流程,應採取專責處理、減少處理層次、限制分發、妥慎傳送、安全保管、定期清查、澈底銷毀等相關保密管理措施,以防洩密情事發生。

七、為防止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各單位得視需要申購盛裝、銷燬、隔離、防護等機密維護設備。

八、有關人事甄選、採購招標、重要會議、其他須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或易滋洩密事項,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應會同政風室策訂專案機密維護計畫,預先研擬嚴密之保密措施,以有效杜絕洩密。

九、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依據本局「內部稽核管理程序書」辦理,政風室會同資訊單位定期或不定期稽核資訊使用管理事項。

十、對於資訊機密應採取相關維護措施,其單位主管或指定之負責人,應於權責範圍內負監督之責,並定期或不定期檢討資訊機密維護實施情形。

十一、配合文書處理資訊化,資訊單位應依據資通安全規範辦理風險評估與日常資安事務作業,以確保資訊安全。

十二、影印機、傳真機、電腦等事務性機具在洽請廠商維修時,使用單位應派人在場全程監看,以防止非法查詢、盜拷或竊取機密性資料檔案。

十三、凡經本局補(資)助機關認定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須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布「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以下簡稱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作業程序執行人員查核、成果發表及其他事項,各機密等級之從屬、人員調查及成果公開活動申請報備作業程序。

十四、於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如發生洩密、遺失、遭竊等洩密事件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中辦理。

十五、針對本局業務特性,政風室應綜合分析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狀況,並會同本局秘書室實施公務機密維護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十六、為強化與樹立公務機密維護觀念,政風室應辦理有關法規、實務作法、現存缺失檢討及策進作為、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等宣導。

十七、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屬於本局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政風室應即陳報機關首長,另陳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風處。

(二)、非屬本局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政風室應通報該管機關政風機構及陳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風處。

(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發生後,在不影響偵辦原則下,政風室應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必要之補救措施,使可能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研析違規或洩密之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完成,僅涉有行政責任者,依行政懲處規定程序處理;未涉貪瀆之刑事責任案件,簽報機關首長核可,函送檢調或警察機關處理;涉及貪瀆刑責者,應併同貪瀆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