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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台中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環字第1110019669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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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台中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民眾參與及推動客觀公正監督機制,特成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台中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監督本園區推動環保工作執行成果。
(二) 監督本園區環境品質監測作業。
(三) 協調各方意見提出改善建議並追蹤成效。
(四) 協助本園區環保爭議事項之處理。
(五) 其他有關本園區環保問題之監督事項。

三、本小組委員計二十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專家學者五人。
(二) 政府機關代表二人。
(三) 本園區座落位置及鄰近區域里里長十六人。
(四) 本園區廠商代表一人。
(五) 民間團體代表五人。
前項第二款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及本局分別指派代表擔任之;前項第四款委員由臺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指派代表後由本局聘任之;其餘委員經本局簽奉核可後聘任之。

四、本小組委員中二位為共同召集人,一位由專家學者代表擔任,另一位由政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任期為二年一任,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本小組會議工作人員,由本局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共同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事務。

五、本小組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得由共同召集人召開臨時會,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召開會議,開會時以共同召集人為主席,各委員意見經會議決議做成結論後,本局據以評估辦理。

六、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必要得通知本局相關人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會議報告或討論。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局於相關計畫預算項下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