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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秘字第1130018068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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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本局為提昇採購效率及有效防制流弊,並落實政府採購法令,特訂定本要點。
二、(採購承辦單位)
本局各項採購業務之招標、開標及決標由採購中心辦理。採購案之採購需求暨規劃、履約管理及驗收,由請購單位辦理。
三、(採購申請程序)
本局各項採購應由請購單位填列請購單送承辦採購單位會主計室簽辦,新台幣15萬元採購案件應以簽陳核。
四、(特殊採購項目採購之程序)
講師費、顧問費、審查費、公關費、宣導品、個人攜帶式物品,以核准文件辦理。
五、(財物請購應列明採購內容)
本局各組室購置、定製財物,所填列請購單應列明所需財物之名稱、規格(圖樣、品質、功能)書或規範書、用途、單位、數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經費來源等。
六、(請購案申請時間)
各請購案件除因緊急性並經核准者外,請購單位應考量採購作業及公告時間提前提出。
七、(分批辦理採購之限制及預估全年需求)
各組室於年度開始前應預估全年需求,併相關預估金額資料送承辦採購單位辦理彙整。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八、(採購案暨底價核定權限)
本局辦理各類採購案件(含評選(評審)委員建議名單)之分層核定,悉依附表一「本局各類經費分層核定表」辦理;前述案件之底價核定,悉依附表二「辦理採購案件底價核定表」規定辦理。
九、(請購單位提需求及規格)
請購單位簽辦採購需求時,應訪查市場價格以訂定合理之預估經費,並就採購案件提供需求規格、市場訪價、預估金額及其分析等資料。
若有需成立評選(評審)委員會之採購案件,由請購單位提供評選(評審)委員建議名單。
十、(招標文件之陳核)
凡應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案件,請購單位應於奉核准後檢附有關文件,如請購單或經奉核准採購簽呈、預估價格資料、預算書、契約草案、廠商資格資料、投標須知等,移送承辦採購單位續辦採購事宜,並應注意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為增進行政效率,減少不必要錯誤,採購中心應研擬提供採購作業相關定型表單、簽稿、範本。
十一、(底價訂定程序及時機)
請購或承辦採購單位須對採購案進行訪價及擬訂預估金額,並於底價會議提報。採購案如屬電腦相關專業知能產品、營繕工程或勞安、環保等相關案件者由請購單位進行訪價及擬定預估金額。有關底價訂定程序如下:
(一)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前召開底價核定會議。底價會議成員由請購、承辦採購單位主管及底價核定人共同參與。底價會議成員應親自出席,如因差假無法出席者得授權代理人出席,並應備妥授權代理書面資料附卷。
(二)請購案承辦人應列席說明採購理由並提出訪價過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並備詢;於完成說明、分析或備詢後離席。
(三)底價訂定成員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預估金額充分討論後訂定。底價密封後由承辦採購單位主管保存,至開標時交主持人啟用。
十二、(押標金、保證金之繳交及審查)
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作為擔保時,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有效期限,並應確實對保、驗印。
十三、(採購合約之核定及保存)
承辦採購單位須將廠商蓋妥印章之合約,簽會請購單位審核後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並於送交文書單位用印後分送廠商、請購單位、主計室及承辦採購單位保管備用。
十四、(開標及驗收主持人)
採購案之開標主持人由秘書室主任擔任,如因故無法主持,則由其職務代理人擔任。
採購案驗收主持人指派之分層核定,悉依附表一「本局各類經費分層核定表」辦理。
十五、(各單位應辦事項)
相關單位應辦事項依「本局辦理採購案件各相關單位應辦事項表」辦理。(如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