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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開甄選職員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科會人字第1110047983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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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開甄選職員作業規定

111727日科會人字第 1110047983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期遴用新進職員符合公開及公正原則,特訂定本規定。

二、出缺職務應載明資格條件上網公告,並得同時以其他方式(如報紙、雜誌等)對外公開徵才。

三、用人單位應組成遴選小組,負責甄選工作。遴選小組成員三人至五人。遴選專員(含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以上職務時,遴選小組成員應有一人以上為本會其他單位或會外人員;會外人員擔任者,以一人為限。
如有特殊需要,遴選小組成員得增至七人,其中用人單位人員至多四人。
遴選小組成員核定層級如下:
()參事、簡任副主管職務由主任委員核定。
()簡任非主管職務由督導副主任委員核定。
()薦任以下職務由主任秘書核定。

四、甄選方式(面談、筆試等)及評分標準,由各用人單位依實際用人需求,自行訂定。

五、甄選結果應依成績高低排定名次,加註評語,並建議錄用人選,併同甄選過程之相關資料,簽請提本會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
參事及簡任副主管職務建議人選,於人事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核定前,應先與主任委員面談。

六、本會聘用人員遴選作業除下列規定外,準用本規定辦理:
()遴選小組成員應有一人以上為本會其他單位或會外人員;會外人員擔任者,以一人為限。
()遴選小組成員由督導副主任委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