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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銅鑼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竹環字第1120038751號公告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安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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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
     定訂之。

第二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預先處理設施之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
     標準(以下稱容許標準),其水質項目極限值如下表:
項次 水質項目 單位 最大容許限值
1 水溫 38.0
2 生化需氧量(五天) mg/L 300
3 化學需氧量 mg/L 500
4 懸浮固體物 mg/L 300
5 氫離子濃度指數 --- 5.0-9.0
6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mg/L 5.0
7 油脂(正己烷抽出物) mg/L 15.0
8 酚類 mg/L 1.0
9 mg/L 0.5
10 mg/L 0.35
11 mg/L 0.01
12 六價鉻 mg/L 0.1
13 mg/L 0.2
14 溶解性鐵 mg/L 10.0
15 總汞 mg/L 0.005
16 mg/L 0.5
17 mg/L 0.1
18 mg/L 0.02
19 mg/L 2.0
20 甲基汞 mg/L 0.0000002
21 總鉻 mg/L 1.5
22 溶解性錳 mg/L 2.0
23 氰化物 mg/L 1.0
24 氟鹽 mg/L 15.0
25 硫化物 mg/L 1.0
26 mg/L 0.75
27 甲醛 mg/L 3.0
28 真色色度 ADMI 400
29 總有機磷劑 mg/L 0.5
30 總氨基甲酸鹽 mg/L 0.5
31 多氯聯苯 mg/L 不得檢出
32 二甲基硫 mg/L 易燃或異味性物質 0.0615
33 丙酮 mg/L 5.0
34 氯仿 mg/L 0.4
35 二氯甲烷 mg/L 0.1
36 mg/L 0.025
37 甲苯 mg/L 3.5
38 二硫化碳 mg/L 0.8
39 二氯乙烯 mg/L 0.035
40 三氯乙烷 mg/L 1.0
41 三氯乙烯 mg/L 0.025
42 mg/L 0.2
43 mg/L 0.2
44 mg/L 0.01
45 總毒性有機物(TTO) mg/L 1.37
46 mg/L 5.0
47 mg/L 0.5
48 mg/L 0.05
49 mg/L 2.5
50 mg/L 10.0
51 導電度 μmho/cm 750(適用於第一期(低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
9,000(適用於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
52 四氯丹 mg/L 不得檢出
53 福爾培 mg/L 不得檢出
54 五氯硝苯 mg/L 不得檢出
55 毒殺芬 mg/L 不得檢出
56 五氯酚及其鹽類 mg/L 不得檢出
57 阿特靈、地特靈 mg/L 不得檢出
58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 mg/L 不得檢出
59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 mg/L 不得檢出
60 靈丹 mg/L 不得檢出
61 安特寧 mg/L 不得檢出
62 蓋普丹 mg/L 不得檢出
63 安殺番 mg/L 0.03
64 除草劑 mg/L 1.0
65 氯化物 mg/L 175
排入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之污水不在此限
66 總氮 mg/L 40.0
67 自由有效餘氯 mg/L 2.0
68 N-甲基吡咯烷酮  (NMP) mg/L 2.0
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者,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本局核定內容進行改善,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12年12月31日。
69 2-甲氧基-1-丙醇(MP) mg/L 0.2
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者,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本局核定內容進行改善,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12年12月31日
70 二甲基乙醯胺(DMAC) mg/L 0.2
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者,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本局核定內容進行改善,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12年12月31日
71 N- 甲基甲醯胺 (NMF) mg/L 2.0
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者,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本局核定內容進行改善,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12年12月31日
72 二乙二醇二甲醚( DEDM) mg/L 2.0
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者,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本局核定內容進行改善,惟改善期限不得逾112年12月31日
73 mg/L 1.0
74 mg/L 2.0
75 氫氧化四甲基銨(TMAH) mg/L 30.0
76 mg/L 250
園區事業為符合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者,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本局核定內容進行改善,改善期間內之鈣容許限值由250 mg/L 放寬為320 mg/L,改善期間不得逾113年7月31日。惟改善期間屆滿三個月前廠商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完成改善措施,得申請展延。
77 mg/L 40

第三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
     局核准之專用生活污水排放水質得不受前條最大限值之規定。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