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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南秘字第1110025849A號令
法規體系: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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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機關檔案檢調作業,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及「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借調時,非有必要,應避免使用檔案原件。
三、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由調案人一律至公文檔案管理系統填具調案單提出申請。調案單應載明調案人姓名、單位、申請調案日期、收創(發文)文號或檔號、案由或案名等,並依下列程序完成核准後,始得由檔案管理單位開放電子影像檔或辦理原件調案:
(一)借調之案件為主管業務時,須經該單位主管核准。惟為加速行政流程,且配合使用上級機關開發的共用性公文管理系統,如調案人為業務承辦人員,或調案人之直屬長官,於完成線上申請作業後即可直接調案。
(二)借調之案件為非主管業務時,應先經該單位主管核准後,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本局權責長官核准。
(三)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受理他機關借調或依法調用檔案時,應由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並填妥調案單,辦理調案作業。
(四)調閱電子影像檔,設定每次十五日為申請人使用,並保留調閱紀錄。
四、機關內部及他機關檢調機密檔案,調案人一律至公文檔案管理系統填具調案單,並依下列規定簽准後,送至檔案管理單位辦理:
(一)機關內部借調機密檔案,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二)他機關借調機密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
(三)調用機密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五、有關檔案原件之使用、還卷及逾期稽催等作業流程,依本檢調作業要點第六至十三點規定辦理。
六、檔案管理單位應就核准之調案單上所載之檔案範圍,進行檔案目錄或相關紀錄查檢,並確認其欲借調檔案有無調出使用情形。
借調或調用之檔案如已調出使用,檔案管理單位應告知調案人;必要時,並得通知前調案人儘速歸還。
調出之檔案如有公務急用時,得隨時催還。
七、檔案管理單位應依核准調案單將檔案交予調案人逐件清點簽收,借調之檔案,以調案單所載之範圍為限;檔案檢出時,須核算件數及頁數,並記載於調案單上。但檔案如已裝訂成卷不易拆開時,得整卷檢出,提供調案人使用。
機關內部單位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調案單,並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 機密檔案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密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等防護措施。
八、借調或調用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局權責長官核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惟屬依法調用者,則依來函核准展延日期為限。
前項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每次十五日。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九、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十、檔案管理單位對於歸還之檔案點收時,應詳細查檢無誤後,於調案單(附件)上註記歸還日期。
歸還檔案經查檢有缺頁或缺件時,檔案管理單位應即退回予調案人補全;檔案有遭破壞、變更、遺失、無法補全或毁損致無法修復情形者,檔案管理單位應於調案紀錄表註記,並簽請本局權責長官議處。
對於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將機密檔案專用封套封妥後加蓋職名章或簽名,並加註歸還日期。檔案管理單位應於機密檔案歸還時,當場檢視機密檔案專用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
十一、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檢查其借調檔案情形。
調離職人員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借調案件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歸還者,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十二、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且未辦理展期者,由系統發送稽催通知,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將該調案人及稽催情形簽請本局權責長官處理。如為他機關借調或調用檔案逾期未還時,應由檔案管理單位向業務承辦單位辦理稽催,並由業務承辦單位函請該機關歸還檔案。
十三、歸還之檔案,應速整理完竣,並歸回原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