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機關檔案點收作業,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歸檔案件有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時,承辦人員應於其媒體或外包裝載明名稱、文(編)號、規格、製作者、製作日期、分類號、保存年限及內容概要。但屬附件者,得不載明分類號、保存年限、製作者及製作日期。
三、 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數量每一種以一份為限。未以原件歸檔者,應由承辦單位簽陳註明無法以原件歸檔原因,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方得辦理歸檔。
四、 公文用紙含申請書、表單及附件,統一為A4或A3規格。如需附便簽紙,請承辦人員黏貼於適當位置並預留裝訂處;如附件紙張過小(如身分證影本、照片等),請承辦人員黏貼於A4紙張上連同公文送交歸檔。
五、 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由承辦組室逐件逐頁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編寫頁碼;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亦同。並統一以阿拉伯數字1,2,3……編寫,並於首頁編寫總頁數,簽稿並陳者,以簽為上,稿為下編寫;並將總頁數登錄於公文管理系統中;有附件者應隨文歸檔,非文字資料之附件應於適當位置註記文(編)號。
(二)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本文連續為之。
(三)案件應依本局「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基準表」由承辨人於公文首頁右上角填妥適當分類號及保存年限,檔案管理人員查檢案件分類號及保存年限時,發現承辦人員繕寫或鍵入錯漏者,應查明更正或補填。
六、機密檔案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分類號、保存年限、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之)、頁數、件數、附件數(請載明清楚紙本或種類及單位數)、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等相關欄位,並親自於封面主辦人欄內及封口處簽章後,送交檔案管理人員辦理歸檔。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檔案時,依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記載事項加以檢視,確認無誤後,始得辦理點收。
七、公文裝訂時,請承辦人員齊左、齊上緣裝訂。
八、辦畢案件應速併同電子檔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人員辦理歸檔,但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前項所稱辦畢案件,係指依文書處理手冊或業務相關規定,完成發文、存查或其他辦結程序之案件。
九、歸檔清單採電子化方式,由登記桌轉為電子檔,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檔案管理單位。
十、公文案件如需併他案處理,應於案件上註記併案文號,並至公文系統辦理併案。
十一、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公文系統登錄退回原因及日期後,退還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補正,再依歸檔程序送交檔案管理人員重新辦理點收。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二)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者。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者。
(四)案件未編列文(編)號或文(編)號有誤者。
(五)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者。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七)案件逾二頁未蓋騎縫章者。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者。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
(十一) 歸檔案件有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未依規定載明事項者。
十二、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必要者,應由承辦人員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十三、本局檔案管理單位辦理點收作業,應以件為單位,詳細核對其內容與數量,確認無誤後,於系統辦理點收作業。
十四、各單位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檢查其檔案檢調歸檔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