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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9 20: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矽導竹科研發中心會議展示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竹商字第1130003410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工商組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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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活絡
  矽導竹科研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公共場地之運用,並充分發揮
  本中心有關會議及展示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所指會議展示場地,係指本中心之:
  (一)主廠房一樓北側與三樓北側大廳。
  (二)主廠房一樓會議室。
  (三)行政棟地下室訓練教室、B01會議室、B02會議室。
  (四)商務中心會議室、訓練教室。
  (五)其他經本局認可之公共空間。
三、優先順序:使用本中心場地原則上以本局為優先,本中心進駐公司次
  之,園區內其他廠商第三,區外機關團體第四。

四、開放使用時段:
場地名稱 開放使用時段
(一)主廠房一樓北側與三樓北側大廳 上班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二)主廠房一樓會議室 上班日及假日上午8時至下午9時(夜間及假日限本中心進駐廠商)
(三)行政棟地下室訓練教室、B01會議室、B02會議室
(四)商務中心會議室、訓練教室 上班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五)其他經本局認可之公共空間 上班日上午8時至下午9時(夜間限本中心進駐廠商)
五、收費標準:
  (一)本中心場地使用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
     局矽導竹科研發中心會議展示場地使用費一覽表」計費。
  (二)本局因公務需求、接待國內外訪客及自辦活動,可免費使用本
     中心場地。若與其他單位共同舉辦之教育訓練、重要集會、慶
     典活動、政令宣導、公益活動或其他需求,經簽奉核定,得免
     費使用。
六、申請使用程序:
  申請人於使用日7個工作日前,填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
  園區管理局矽導竹科研發中心會議展示場地使用申請表」,向本中心提
  出申請,並於使用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始完成申請程序。

七、取消使用程序:
  申請人因故取消使用場地時,應於使用日前三個工作天填具「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矽導竹科研發中心會議展示場地使用
  取消申請表」申請取消。已完成繳費者,若於使用日前三個工作天申請
  取消,則予以退還全額費用,若未於使用日前三個工作天申請取消,僅
  能轉換使用日期。

八、其他因素場地取消: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颱風、地震等,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
     退還場地使用費全數;申請人如須改期舉辦,則須依本要點規定
     重新辦理申請。
  (二)因本局業務需要而必須在申請人申請使用日自為使用者,本局得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取消當日之使用,申請人得變更使用場地或時
     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退還全額費用。
九、繳費:
  申請人向本中心提出使用場地之申請,依第六點規定時限內,持本中心
  開立之繳款書,向本局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場地使用費。

十、停止使用: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中心場地;已核准或
  正在使用者,應即停止申請人或使用者之使用,並得沒收其已繳付之全
  數費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與政治、宗教有關之活動。
  (五)損及本中心建築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與本中心設置宗旨抵觸,而不宜使用者。
十一、使用管理:
  (一)使用本中心場地,如需布置應事先申請並徵得本局同意。
  (二)本中心僅提供場地,會議或展示活動所需設備設施由申請人或使
     用者自行負責及保全。
  (三)申請人或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中心指定
     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四)申請人或使用者應自行負責使用區域之維護及清潔,離場前應請
     本局人員勘驗,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十二、場地安全維護: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
  由申請人或使用者會同本中心協調處理之。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