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法規會設置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2年4月12日科會法字第1120020958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法制及訴願業務,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設法規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法規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規劃及審議。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審議。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法令闡釋之諮詢。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
(五)法制作業之協調及聯繫。
(六)兼辦訴願案件之審議。
(七)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三、法規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或指派本會主任秘書、高級職員兼任之。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法規會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派充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規會業務。
六、法規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其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對於移送法規會審議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提出審查報告。
九、法規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得通知本會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十、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