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法規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科會法字第1120020958號函
法規體系: 法規會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法規會設置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2412日科會法字第1120020958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法制及訴願業務,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設法規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法規會掌理下列事項:

()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規劃及審議。

()法規制 () 定、修正、廢止之審議。

()法規疑義之研議及法令闡釋之諮詢。

()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

()法制作業之協調及聯繫。

()兼辦訴願案件之審議。

()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三、法規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或指派本會主任秘書、高級職員兼任之。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法規會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派充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規會業務。

六、法規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其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對於移送法規會審議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提出審查報告。

九、法規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得通知本會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十、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