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
本局)為管理本局行政大樓附屬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
車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停車場開放停車計費時段為週一上午七時三十分至週
五夜間十時,其餘時段不予計費。
三、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如下:
(一)計時型停車:
1. 一般民眾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前半小時免費,其
後每半小時收費十元,繳費後十五分鐘內應離場
,如逾十五分鐘以上未離場者,應再行繳費後(
每半小時十元),始得離場;如未能於繳費機完
成繳費時,應請前往本局一樓停車服務中心查驗
進場時間後計時繳費離場,如無法查明入場時間
者,以入場十小時計費。
2. 至本局洽辦公務、出席會議或參與活動之來賓,
經本局同仁確認者,得免予計費。
(二)年票型停車:
1. 申辦對象:本局員工、就業服務中心人員、常駐
本局之記者、本局業務委外契約人員、本局活動
中心與科技生活館承租單位人員、其他經簽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者。
2. 費率:
(1) 本局員工、就業服務中心人員、常駐本局之
記者,費率為一千二百元/年(一百元/月)。
(2) 本局業務委外契約人員、本局活動中心與科
技生活館承租單位人員及其他經簽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者,費率為三千元/年(二百五十
元/月)。
(3) 本局公務車輛及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
者,免費。惟公務車之停車資格,須由本局申辦
單位代表自行負責管理。
3. 車位起租與退租:
(1) 如辦理年票型停車之起始日非該月之首日,
計費原則採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2) 使用年票型停車期限未屆滿前無法退款、退
租,惟持有者得向本局申辦轉讓登記予他人使用
至期滿為止。
四、辦理年票型停車者,應登記使用者姓名與車號且僅限本
人使用,如有更改應向本局辦理變更。另如查獲非本人
使用,本局得終止該登記車號停車資格,已繳費用不予
退還。
五、車輛於本停車場內時,應遵循場內之標誌、標線行駛,
並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
六、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對於停放之車輛及車內之物品
概不負保管責任。另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
局之事故所生之損害,本局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七、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本停車場設備者,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八、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本停車場內進行與停車無關之活
動。
九、本要點經本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