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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綜字第1130076253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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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3111日科會綜字第1130076253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早培育儲備基礎科學、應用科學、人文社會科學之優秀研究人才,鼓勵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執行研究計畫,俾儘早接受研究訓練,體驗研究活動、學習研究方法,並加強實驗、實作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指導教授任職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

三、申請研究計畫之學生及指導教授之資格如下:

()學生: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學業成績優良,且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學院校二年級(含學士後學系一年級、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以上在學學生。但不包括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

2.公私立專科學校五專制三年級以上或二專制一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指導教授:

1.符合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且願意提供研究設備(含儀器設備及圖書設備等)指導學生從事研究工作者。但曾指導學生執行本項研究計畫而未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不得擔任指導教授。

2.指導教授每年度以指導二位學生為限。

同一件計畫僅限一位學生提出申請,每位學生同一年度以申請一件計畫為限。

學生曾執行研究計畫未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學生及指導教授除應符合第一項資格外,其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四、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研究期間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二月底止,計八個月。

六、研究計畫範圍為學生自發性研究構想之嘗試性題目,該題目須與指導教授專長相符。

七、學生及指導教授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經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申請書。

()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指導教授個人資料表(含近五年著作目錄)

()學生歷年成績證明。

八、補助經費項目:

()研究助學金:每位學生每月新臺幣六千元,八個月計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擇優補助,每一計畫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九、研究計畫之審查方式、審查重點及審查作業期間如下:

()審查方式:依本會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審查重點:包括研究主題之重要性、研究方法及步驟之可行性、學生相關學科成績、指導教授學術研究及指導能力等。

()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

十、研究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後應確實執行,除特殊情形並於執行期間內檢具相關資料報經本會同意者外,均不得變更。

學生因資格不符或因故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或指導教授因資格不符或因故無法指導研究計畫而辦理計畫註銷或終止者,申請機構應即停止核發計畫補助經費,並將剩餘款項繳回本會。

十一、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請款事宜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十二、學生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繳交報告時,須經指導教授確認,逾期繳交及經本會同意註銷或終止計畫仍繳交之報告,不列入研究創作獎之評獎範圍,研究成果報告至遲須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完成線上繳交。

研究成果報告,應供立即公開查詢,但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論文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最長以計畫執行期滿日起算二年為限。其延後公開完整報告者,應繳交可立即公開之精簡報告。延後公開期滿後,完整報告將自動公開。

十三、研究成果報告經審查後評定為成績優良而有創意者,由本會頒發研究創作獎。

()獲獎人數每年以二百名為限。

()獲獎學生由本會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狀一紙,並頒發獎牌一座予其指導教授,以資表揚。

()獲獎人名單自研究成果報告繳交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

十四、申請機構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檢附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

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補助項目,整理審核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存管備查,本會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五、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本會催告仍未完成結案者,本會得追繳該計畫補助經費或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所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不合規定,經本會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學生及指導教授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及線上申請文件是否完備,符合規定始得造具申請名冊,並經有關人員簽章。

()指導教授任職機構與學生就讀學校不同者,學生須獲得就讀學校系主任同意,始得申請。

()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申請研究計畫之學生應於申請機構函送本會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準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