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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員工停車位申請及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秘字第1110051782號函
法規體系: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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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員工停車位申請及使用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 8 11 日科會秘字第 1110051782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配有之科技大樓停車位之使用並維護安全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停車位共有五十八個,除優先分配公務車位及媒體車位外,其餘車位開放給員工申請,其分配如下:

 (一)公務車位九個。

 (二)媒體車位三個。

 (三)員工車位四十六個。

前項員工,指本會之任用、約聘僱派用、借調及博士後研究,不含委外契約派遣人員。

三、員工車位採登記制,如登記人數超過停車位數,則每半年依登記優先秩序輪流停放。

四、員工停車位申請:

 (一)申請登記:

1.本會員工有停車位需求者,請持自用行車執照及駕照,如行車執照非屬本人,則需提具證明確屬申請人使用者方可申請停車位。

2.員工個人若有二部以上自用車者,僅能以其中一部申請登記。

3.員工二人以上共乘,僅能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登記。

 (二)員工停車位分配優先順序:

 1.身障同仁。

 2.一級主管及副主管。

 3.參與共乘者。

 4.其餘同仁。

 (三)參與共乘者:

1.參與共乘組合人員以依規定登記使用本會停車位之同仁為限。

2.停車位之分配,以共乘組合之人數多寡為優先順序,共乘組合人數越高者,優先順序越高。

3.共乘之同仁應於分配車位期間,共乘申請登記人員之自用車上、下班。

4.擔任開車之人員,應負責接送同組人員上、下班。

5.共乘組合人員應確實遵守相互共乘約定,如於分配期間經查獲未有「共乘事實」,共乘組合人員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停車位。

(四)其餘同仁:

1.停車位依已申請登記本會停車位者之優先順序分配以示機會均等與公允。

2.中途繳回之停車位,依登記排序之順序依序配用。

五、分配停車位者經查獲私自轉借他人使用達二次者,即取消參與下次分配車位之資格。

六、停車位使用者應就分配之車位停放車輛,不得私相交換或任意停放。

七、停車位使用期限屆滿,應於期限屆滿當日下班前繳回停車證,以免影響遞補人員權益。

八、停車位分配使用期間,若有休、退、調、離職或不開自用車時,應即通知秘書處事務科註銷原申請之停車位登記,不得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九、停車位收費基準及扣繳:

(一)身心障礙之同仁,憑身障手冊免收取費用。

(二)除公務車位及媒體車位免收費用外,其餘同仁分配停車位,均須收取費用。收費基準參酌行政院「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計算。

(三)費用繳納以三個月繳納一次為原則,由秘書處事務科將分配停車位同仁之名冊送交秘書處出納科,於同仁薪水中扣繳。

 (四)因公休、退、調、離職時,如賸餘使用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依未使用日數退還所繳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