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大樓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
年 8 月 11 日科會秘字第 1110051782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科技大樓停車場之停車安全及秩序,加強停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停車場為設於科技大樓地下二層、三層室內及大樓南側室外停車場,共有停車位一百四十個,其中二個為供身障人士洽公臨時停車專用,三個為一般洽公臨時停車專用,餘一百三十五個車位,依科技大樓使用單位分攤管理費比例分配,各單位分配數如附件一。
停車位劃分由科技大樓管理小組統一規劃,使用單位不得擅自變更。
三、停車位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收取清潔費用,費用基準參酌行政院「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計算。
四、各單位之公務車輛不收取費用。公務車輛係指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所採購之公務車輛。
五、為保障身障人士之權益,身障人士憑證停車洽公不收取費用。臨時洽公車位,限大樓各使用單位所屬上下級機關公務洽公停車,免收停車費。
六、進入本停車場之車輛均應憑停車證駛入停車場,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停車必須遵照標誌及燈號,並按分配位置、車頭朝向走道。
車證過期不得駛入停放。
(二)進出停車場應減速慢行,注意設施之安全,若不當行駛或停車致對本停車場各項設施造成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三)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劃線區域適當位置、不得跨線停放或妨礙鄰車位之使用。
(四)未遵守標誌或未依規定停放者,將予書面警告、勸導或舉發,必要時得予拖吊,拖吊費用由停車人負擔。
(五)停車證應貼於汽車前擋風玻璃之左上方,明顯易見之處。
(六)汽車防盜器應開至靜音裝置。
(七)進入停車場之汽車,車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若因此發生事故者,停車人應負一切相關責任。
(八)本停車場僅收取清潔費用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車輛責任,停車人應鎖妥門窗並注意安全,若遭損壞或偷竊,本大樓各使用單位概不負責。
(九)不得在停車場內修車或清洗車輛。
七、停車證每年由科技大樓管理小組通知各單位集中辦理換發;如有遺失、損毀或更換使用車輛時,應申請補換發。
八、停車證限供申請者本人使用,不得有轉讓、出借、冒用、供人仿冒、虛報遺失等不法情事,違者立即註銷其停車證。
九、各單位公務車駕駛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送請其服務單位依章議處。
十、在本停車場內如因停車與他人發生意外事故或糾紛時,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十一、為敦親睦鄰,得將一樓南側停車位,提供龍安里里民於下班及假日停放,並收取清潔費用。
十二、本停車場清潔費用由大樓各使用單位扣除公務車位後,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依分配使用車位數量計收後,以單位名義繳至本會,費用收取基準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