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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大樓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秘字第1110051782號函
法規體系: 秘書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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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大樓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 8 11 日科會秘字第 1110051782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科技大樓停車場之停車安全及秩序,加強停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停車場為設於科技大樓地下二層、三層室內及大樓南側室外停車場,共有停車位一百四十個,其中二個為供身障人士洽公臨時停車專用,三個為一般洽公臨時停車專用,餘一百三十五個車位,依科技大樓使用單位分攤管理費比例分配,各單位分配數如附件一。

停車位劃分由科技大樓管理小組統一規劃,使用單位不得擅自變更。

三、停車位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收取清潔費用,費用基準參酌行政院「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計算。

四、各單位之公務車輛不收取費用。公務車輛係指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所採購之公務車輛。

五、為保障身障人士之權益,身障人士憑證停車洽公不收取費用。臨時洽公車位,限大樓各使用單位所屬上下級機關公務洽公停車,免收停車費。

六、進入本停車場之車輛均應憑停車證駛入停車場,並遵守下列規定:

()停車必須遵照標誌及燈號,並按分配位置、車頭朝向走道。

車證過期不得駛入停放。

()進出停車場應減速慢行,注意設施之安全,若不當行駛或停車致對本停車場各項設施造成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劃線區域適當位置、不得跨線停放或妨礙鄰車位之使用。

()未遵守標誌或未依規定停放者,將予書面警告、勸導或舉發,必要時得予拖吊,拖吊費用由停車人負擔。

()停車證應貼於汽車前擋風玻璃之左上方,明顯易見之處。

()汽車防盜器應開至靜音裝置。

()進入停車場之汽車,車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若因此發生事故者,停車人應負一切相關責任。

()本停車場僅收取清潔費用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車輛責任,停車人應鎖妥門窗並注意安全,若遭損壞或偷竊,本大樓各使用單位概不負責。

()不得在停車場內修車或清洗車輛。

七、停車證每年由科技大樓管理小組通知各單位集中辦理換發;如有遺失、損毀或更換使用車輛時,應申請補換發。

八、停車證限供申請者本人使用,不得有轉讓、出借、冒用、供人仿冒、虛報遺失等不法情事,違者立即註銷其停車證。

九、各單位公務車駕駛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送請其服務單位依章議處。

十、在本停車場內如因停車與他人發生意外事故或糾紛時,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十一、為敦親睦鄰,得將一樓南側停車位,提供龍安里里民於下班及假日停放,並收取清潔費用。

十二、本停車場清潔費用由大樓各使用單位扣除公務車位後,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依分配使用車位數量計收後,以單位名義繳至本會,費用收取基準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