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科技部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籌備處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部授中人字第1070018531號 函
法規體系: 產學及園區業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科技部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籌備處設置要點

103617日科部產字第1030042879號函修正發布

一、科技部為加速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工程開發及相關業務之推展,特設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二、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發展政策規劃、國內研究資源整合、整體研究政策之推動及管制考核、強化人才培育與產學能量事項。

 (二)建構園區國際化研發環境、與各研究機構(大學)間之交流關係、相關研發機構之引進、外賓接待、保稅貿易管理及資訊業務之規劃與管理事項。

(三)園區企業研究融資之建置、工商行政、勞動檢查業務與勞工行政事項。

(四)安全防護、消防安全、服務業進駐有關軟硬體之督導協調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事項。

(五)園區開發委託規劃實質計畫之推動辦理及審查、用地取得、各項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事項。

(六)交通管理、園區土地、廠房與住宅之租賃管理、園區土地使用規劃管制與建築管理及景觀規劃管理事項。

三、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科技部派員兼任。

四、本處所需工作人員,均由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額內派充(兼)之。

五、本處所需經費,於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六、本處於園區管理機關成立時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