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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員工加班申請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竹人字第1120003132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人事室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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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管制
  本局員工加班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職員及約聘僱人員。
三、本局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因業務需要延長工作,經單位主管核准或
  指派者,得依下列程序申請加班:
 (一)加班人員應事先於本局差勤系統填寫加班單,載明加班時間及具體事
    由,並經單位主管核准(一級單位主管由局長核准)。但因情形特殊
    或緊急突發事故須指派人員趕辦而不及事先申請者,應於加班結束後
    三日內登錄系統申請。
 (二)刷卡管制:
    1、加班前後須刷加班上、下班卡(免刷卡人員亦同),未刷加班卡者
     ,不得申請加班費或補休假。但經提出足資證明加班事實之佐證資
     料,或由同單位其他加班人員證明,並專案簽請主任秘書核准補登
     加班時間者,不在此限。
    2、局外加班人員,應填寫局外加班簽到退單,並經單位主管核准(一
     級單位主管由局長核准)後,送人事室登錄加班起迄時間。
    3、因業務性質特殊,無法以刷卡紀錄審核者,經專案簽請主任秘書核
     准後,依受指派加班起迄時間核計加班時數。
 (三)上午上班前及中午休息時間之加班,應專案簽請局長核准。
四、加班費管制
 (一)計算標準: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計算方式如下:
    1、職員:按月支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之總和,主管人員(含簡
     任非主管人員比照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另加計主管職務加給,除
     以二百四十小時。
    2、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百四十小時。
 (二)支領上限:
    1、一般加班: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2、專案加班:經局長核准得申請專案加班,其支領加班費時數上限如
     下:
    (1)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
            ,上班日每日不得超過六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每日不得超過十
      四小時,每月連同一般加班時數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依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及第三項前段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者,每月
      連同一般加班時數,得在同條第一項加班時數上限範圍內,按實
      際加班時數報支。
    (2)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上班日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
      日及例假日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連同一般加班時數不得
      超過六十小時。但因業務確有需要,於事前報主管機關核准者,
      每月連同一般加班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三)局長及副局長,除奉派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外,不得支
    給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
    償。
五、加班費支領程序:
 (一)加班人員於加班後之次月一日起,至差勤系統確認擬請領加班費時數
    及金額,並列印加班費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於每月十日前送
    人事室造冊發給。同年度加班時數未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申請支領加班
    費者,應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二)特殊事由(例如:天然災害發生時之輪班值勤等),由主辦單位統籌
    造冊專案辦理。
六、依第三點規定申請之加班時數,未曾報支加班費者,得在加班後二年內補
  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期限屆滿前遷調至他機關者,
  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七、已支領加班費者,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膳食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
  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由本局統籌供
  應餐盒,並免予於加班費內扣除外,其餘一般加班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
  另行供應餐盒。
八、各單位主管應依業務量、人力運用等實際狀況審核所屬同仁加班申請,如
  加班已屬常態(即每月均申請加班),應檢討是否勞逸不均,避免經常指
  派固定人員加班。
九、加班費之支給不得浮濫,各單位主管應從嚴審核,人事室對各單位員工加
  班情形,得隨時派員查察,如有虛報不實之情事,一經查明,應予簽報議
  處。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仍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