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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科會人字第1110047971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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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111727日科會人字第1110047971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各機關為辦理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業務,得遴聘無給職顧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無給職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聲譽卓著,熟諳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

()符合本會掌理事項所需之學者、專家。

三、本會遴聘無給職顧問之總人數不得逾二人。

四、本會無給職顧問聘期一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必要者,得予續聘。

五、本會無給職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其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其行為對於本會聲譽有不良影響。

()其他不適任或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

六、本會無給職顧問由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無給職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附表),同意每月支領無給職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