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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科會工字第1130054397號函
法規體系: 工程技術研究發展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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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

11382日科會工字第1130054397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與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共同結合國內原子能相關之上游科技研發學術研究機構參與合作計畫,以促進原子能科技在民生應用之基礎研究,並落實原子能科技上、中、下游研發之整合,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須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資格規定。

三、經費來源:本科技學術合作所需研究經費,由本會及核安會共同負擔。

四、為執行合作事宜,成立下列編組:

()指導會:負責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政策之擬訂。指導會置委員十人至二十人,除由本會及核安會副主任委員共同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與核安會相關單位主管及附屬機關首長擔任。

()學術小組:指導會下設學術小組,負責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重點之擬訂、計畫評審、成果審議及作業流程之擬訂。

五、研究計畫之審查、核定作業流程如下:

()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之研究計畫項目,每年由核安會辦理研究需求調查擬訂,報請指導會討論確定後,由本會公告徵求計畫及收件。

()申請案件之計畫書由本會彙送核安會進行政策需求審查,本會邀請專家學者及核安會代表進行學術審查。審查成績計算方式,採學術審查與政策需求審查合併計算。

()審查通過之計畫,由本會進行核定並通知申請機構;續由本會與申請機構簽約。計畫審查期間自受理申請截止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六、一般作業規定:

()本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本研究計畫)書格式,採用本會現行之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格式。

()本研究計畫之經費補助原則,準用本會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得分別支領主持人研究費、共同主持人研究費,其最高額度依年度徵求公告規定;請於申請時編列,本會不主動核給。

()本研究計畫經費,依合約規定分期撥付。

()本研究計畫之管考與結案,依本會及核安會相關規定辦理。

()本研究計畫之研究發展成果,其歸屬及運用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會及核安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