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科技部科部工字第1030063598號函訂定全文6點。
2.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工字第1110051799號函修正,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工字第1120069208號函修正,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工字第1130054397號函修正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